2018年7月15日,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了該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廉高波及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雪松到庭參加了訴訟。
2018年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
3.葉挺創(chuàng)作《囚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葉挺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創(chuàng)始人及新四軍重要領導人之一,是聞名國內外的軍事家。據(jù)史料記載,1941年1月,葉挺在皖南事變時被國民黨非法逮捕,先后被囚于江西上饒、湖北恩施、廣西桂林等地,最后被轉移囚禁于重慶“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集中營。在獄中葉挺受盡各種苦刑,仍堅貞不屈。于1942年,他寫下了這首《囚歌》。該詩作是葉挺寫在被囚禁的重慶渣滓洞集中營樓下第二號牢房墻壁上的,手稿則由葉挺夫人李秀文探監(jiān)時帶出。1946年4月8日,葉挺乘飛機由重慶回延安,飛機在山西興縣黑茶山附近失事,遇難身亡。
《囚歌》的全文為:
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
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
一個聲音高叫著:
爬出來吧,給你自由!
我渴望自由,
但我深深地知道——
人的身軀怎能從狗洞子里爬出!
我希望有一天,
地下的烈火,
將我連這活棺材一齊燒掉,
我應該在烈火與熱血中得到永生!
4.我國法律是如何保護英雄烈士名譽的?
答:根據(jù)我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英雄烈士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队⑿哿沂勘Wo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yè)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guī)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其近親屬因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具體到本案,葉挺已去世,七原告作為葉挺的近親屬,均有權向侵犯葉挺名譽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