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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別再拿“彭宇案”當見危不救的擋箭牌(2)

2017-06-16 08:45:44  中國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如果說前者以民法的公平原則,為見義勇為者解除“救濟之憂”,后者則是以民法“慈母般的眼神”,直接免除了救助人的法律責任。從法理上看,救助人“無條件”地不承擔民事責任,不無“絕對”之嫌,但為匡正社會風氣計,從法律上給予善行以有力支持,立法體現(xiàn)了鼓勵見義勇為的立法精神。

這種立法產(chǎn)生的效果,不僅是在司法層面的,更是在社會層面的。立法的重大突破之舉,向整個社會釋放出強烈訊號,就是國家法律支持公民善行,當公民為集體或個人利益“見危施救”,不但可以免除個體責任的“瑕疵”,更能得到法律的有力救濟,不至于再現(xiàn)“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

再看地方性立法,同樣朝著支持見危施救者給力。近年來,各地類似《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立法不少,從國家到地方,不斷完善對救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終將形成一個健全的法規(guī)保障體系。這些立法努力也讓“彭宇案”作為“擋箭牌”的說辭,變得愈加無力。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意大利法學家阿奎那如是說:“誘導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們自己的德行?!狈鑫?、見義勇為的“德行”,不能光靠內(nèi)心的道德自律,更應得到法律的引導和保障,如此,類似“彭宇案”“小悅悅案”“女子二次遭碾壓案”等,才會淡出我們的視野,社會風氣才會真正好起來。

(責任編輯:陳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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