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為司機和乘客投保,但當一名司機在接單過程中意外猝死后,平臺拒絕擔責,保險公司也不愿理賠。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由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某網約車平臺公司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并簽署了相關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被保險人為該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平臺作為承運人,對司機的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含司機車輛)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最高限額為60萬元。合作期間,保險公司每天會根據打車訂單生成一張保單,記錄當日的司機、車輛、乘客等信息。
郭某是該平臺注冊司機,在一次接單后突然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yī)鑒定認為其死因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fā)作致循環(huán)、呼吸功能障礙。郭某的女兒要求平臺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但遭到拒絕。
庭審中,郭某的女兒表示,既然平臺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事故也符合理賠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進行賠償。平臺公司則稱與郭某只是信息服務關系,不承擔責任,但認為該險種應為人身險,保險公司應直接向原告理賠。保險公司則認為案涉保險屬于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平臺公司對郭某承擔賠償責任,既然平臺公司認為自己無需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也無需理賠。
事實上,事發(fā)當日的保單顯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該平臺公司,險種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以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險。法院審理認為,協(xié)議確定的被保險對象并非保險法上的被保險人,司機和乘客屬于保障對象。協(xié)議中保險標的條款表明案涉保險為責任險。因此,法院認定案涉保險應為責任險。
此外,網約車平臺在管理司機駕駛行為的同時,也需要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郭某以平臺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平臺對其有管理和制約權,平臺公司應保障車輛運營安全,而司機是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的重要角色。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原告保險金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