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多網購泡泡瑪特賣家不發(fā)貨拒退款。
去年11月,呂先生以12800元的價格網購了劉某出售的限量版泡泡瑪特網紅手辦。然而,呂先生兩次支付貨款12500元后,劉某始終未履行發(fā)貨義務,且拒絕退還購貨款。今年1月,經平臺認定,劉某的行為已構成交易欺詐。由于未能追回已支付款項,呂先生將劉某訴至法院。
6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劉某構成根本違約,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劉某退還呂先生貨款12500元。
2024年11月21日,呂先生在咸魚平臺購買了劉某出售的“泡泡瑪特POPMART MEGA SPACE MOLLY4”手辦,總價款為12800元。呂先生先行支付定金3500元,后于2024年11月25日支付尾款9000元,合計12500元??铐椚窟M入劉某綁定的賬號中。11月29日,劉某點擊“無需物流發(fā)貨”,但未實際交付商品。平臺自動確認收貨后,呂先生多次催告劉某提供物流單號或退款,劉某未予回應。
2025年1月8日,咸魚平臺認定劉某構成交易欺詐,凍結其賬戶并啟動追款程序,但劉某仍未履行退款義務。庭審中,劉某認可未發(fā)貨事實,抗辯稱“愿意繼續(xù)履行”,但未提供具體履約方案或時間承諾。呂先生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手辦為限量版網紅商品,市場熱度具有時效性,當前市場價值已顯著貶損。
法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支付價款。
本案中,原、被告通過咸魚平臺訂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如約向被告支付貨款,被告未按約定交付商品,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民法典第563條,被告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且涉案商品為時效性極強的限量版網紅產品,其市場價值隨熱度消退顯著降低,繼續(xù)履行已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法院認為,原告訴請與被告解除合同、退還貨款,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雖主張繼續(xù)履行,但未提供可行的履約計劃,且商品時效性已喪失,強行履行將導致原告利益嚴重失衡,違背公平原則。綜上,法院判決,解除原告呂先生與被告劉某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呂先生貨款12500元。
據了解,近期,泡泡瑪特旗下LABUBU全球爆火,一娃難求,一些聯名或限量款的LABUBU更是賣出了幾千、上萬元。6月10日,當一件初代LABUBU從拍賣行脫穎而出,以108萬的價格被落槌拍下,全球最貴LABUBU誕生。自2024年以來的一年多時間,泡泡瑪特股價累計漲幅高達12.64倍,其創(chuàng)始人王寧近期也成為河南新首富。
近日,消費者徐先生在萬表名表珠寶APP上花費71500元購買了一塊腕表,下單后半個月平臺一直未發(fā)貨。多次催促客服無果后,被告知手表“缺貨”。無奈之下,徐先生要求退款,但至今仍未收到貨款
2025-06-20 17:38:07萬表網回應男子7萬買表不發(fā)貨不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