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還有一個重要變化,首次將學生欺凌行為納入治安處罰范疇。新法新增規(guī)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guī)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將學生欺凌行為納入治安處罰范疇主要有三個考量:回應社會痛點。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發(fā),公眾強烈呼吁建立硬性規(guī)則。建立執(zhí)法權責機制。明確賦予公安機關處理權限,填補原有執(zhí)法盲區(qū),使欺凌行為不再僅靠學校勸導式治理。實現教育與懲戒結合。除了治安處罰外,新法還同步規(guī)定可對施害者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體現了懲戒和保護的雙重價值導向。
此外,新法還明確了學校責任。“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明知發(fā)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fā)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guī)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過去很多學生欺凌事件之所以被拖延甚至激化,往往不是因為無人知情,而是學校要么出于維護聲譽的考慮選擇不報,要么由于缺乏處理機制而擱置,最終使受害者失去保護、施害者逃避處罰。強調學校的責任非常有必要,“責令改正、建議處分”意味著學校如果不作為,相關人員可被依法追責,有利于真正把治理責任從紙上落實到人。
在蘇明月看來,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涉未成年人條款有所完善,但它的功能偏于“短平快”,著眼于即時處置,不能寄希望于用它來解決未成年人的全部問題。恰恰是因為教育機制、家庭監(jiān)護、社區(qū)預防等環(huán)節(jié)沒有充分發(fā)揮作用,法律才被推到了第一線。她認為,要實現真正的長久治理與有效回歸,更有賴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設與社會支持體系的完善。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于6月27日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對特定情形下可拘留未成年人的年齡下調至14歲,引發(fā)外界關注
2025-06-27 18:05:46專家解讀治安管理處罰法大修治安管理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修訂 回應哪些社會關切?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
2025-06-28 11:27:51治安管理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修訂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6-27 09:57:22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