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名男子牟某因不滿同居女友的過往性經歷,持續(xù)對其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導致其自殺身亡的案件。
案情顯示,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化名,女)確立戀愛關系。同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學生公寓及雙方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兩人先后到廣東和山東見家長。從2019年1月起,牟某因糾結于陳某以往的性經歷而心生不滿,多次追問細節(jié)并與陳某發(fā)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地辱罵陳某,并提出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來換取他的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辭。同年6月13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割腕自殘。同年8月30日,陳某再次與牟某爭吵后吞食藥物,醫(y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發(fā)了病危通知書。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某家中再次與牟某發(fā)生爭吵,并遭到牟某的辱罵。當天下午3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并入住某賓館,隨后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fā)現(xiàn)后送至醫(yī)院救治,但最終于2020年4月11日救治無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某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jié)惡劣,且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牟某與陳某的共同居住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從辱罵的言語內容、頻次、時長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來看,牟某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達到了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牟某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xù)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這一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對其依法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最高法闡明本案的典型意義。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wěn)定的同居狀態(tài),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在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男女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揚”而隱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傷害,甚至輕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牟某與陳某之間已經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二人的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持續(xù)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虐待”。牟某與陳某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相互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而牟某始終糾結于陳某過往性經歷一事,認為這是陳某對其虧欠之處,因而心生不滿。2019年1月至9月間,牟某高頻次、長時間、持續(xù)性對陳某進行指責、謾罵、侮辱,言辭惡劣、內容粗俗,在日積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陳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上遭受了極度的摧殘與折磨,以致實施割腕自殘,最終服用藥物自殺。牟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jié)惡劣程度。
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于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tài),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當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陳某在與牟某確立戀愛關系后,對牟某的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牟某長期、日積月累對其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造成陳某在案發(fā)時極度脆弱的精神狀態(tài)。牟某作為陳某精神狀態(tài)極度脆弱的制造者和與陳某之間具有親密關系并對陳某負有一定扶助義務的共同生活人員,在陳某已出現(xiàn)割腕自殘,以及服用過量藥物后進行洗胃治療并被下發(fā)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已經能夠明確認識到陳某處于生命的高風險狀態(tài)。牟某本應及時關注陳某的精神狀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上述風險,防止陳某再次出現(xiàn)極端情況。但牟某對由其一手制造的風險狀態(tài)完全無視,仍然反復指責、辱罵陳某,最終造成陳某不堪忍受,服藥自殺身亡,故牟某的虐待行為與陳某自殺身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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