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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余名學者律師建議廢止收容教育 稱懲罰過重(1)

2014-06-09 07:20:09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應松年,全國律協(xié)刑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學學者、律師聯(lián)名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江平等40余人起草《關于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議書》,將于近日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收容教育規(guī)定與立法法不協(xié)調”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嚴禁賣淫嫖娼決定》)提出收容教育,具體安排由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收容教育辦法》)確立。

    而立法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上述學者律師認為,立法法的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對人身自由提供充分保護的意圖,從而明確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列為法律絕對保留事項。然而,現(xiàn)行收容教育制度通過嚴禁賣淫嫖娼決定確立,其關鍵性制度是通過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得以建立,與立法法不協(xié)調。

    同時,根據2006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guī)定,對賣淫、嫖娼行為,僅給予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并未規(guī)定收容教育。按照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嚴禁賣淫嫖娼決定的不應再適用。

    “易出現(xiàn)隨意執(zhí)法或選擇性執(zhí)法”

    建議書稱,在現(xiàn)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對賣淫嫖娼者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給予6個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這意味著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輕則受到不少于6個月重則長達2年之久的限制,是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的手段,客觀上比構成犯罪而被判處的某些刑罰還要嚴厲、嚴苛。與賣淫嫖娼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懲罰過重,不成比例。

    建議書稱,收容教育的調查、決定、執(zhí)行均由公安機關通過行政程序完成,無需經過司法調查程序和控辯式的法庭審理就可長時間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顯然違反法治精神。

    上述學者律師指出,收容教育辦法對收容教育的規(guī)定簡單、粗疏,且存在漏洞。對應當收容教育的對象界定模糊,導致適用上的混亂。由地方制定的標準各種各樣,缺乏內在一致性;6個月至2年的處置空間,賦予執(zhí)法機關過大的裁量權,必然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會出現(xiàn)隨意執(zhí)法或者選擇性執(zhí)法。

    為此,40余位學者律師表示,收容教育制度安排不合理,應當予以廢止。

    今年以來收容教育制度備受關注。今年6月5日,大成律所24名律師向公安部申請收容教育信息公開,要求公布全國范圍哪些省市執(zhí)行收容教育制度,全國收容所總數(shù)量、名稱、所在地以及2013年全國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人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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