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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專家:打擊外逃貪官不能重追人輕追贓(2)

2014-07-17 09:17:12    中國青年報  參與評論()人

    比如曾任浙江省溫州市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的楊秀珠,其已被查清的涉案金額高達兩億多元。2003年,他逃往美國,隨后輾轉(zhuǎn)歐洲多個國家躲藏。2005年,他在荷蘭被當?shù)鼐酱丁?墒强?0年過去了,盡管我們采取了多種努力,仍未將他追回來。這里面既有我國與荷蘭尚未簽署引渡條約的原因,也折射出我國當前在打擊外逃貪官方面所面臨的典型困境。

    中國青年報:具體的困境有哪些?

    黃風:在各國引渡法律中,都有“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則。可是現(xiàn)實中,一些國家面對我國提出的引渡或遣返請求,習慣于聽信逃犯關于“回國后可能遭受政治迫害”的辯稱,對于一些犯罪事實已經(jīng)非常清楚的外逃人員,特別是一定級別的外逃官員,既不積極遣返也不給出像樣的理由。

    死刑問題是當前引渡中的一個難題。由于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有死刑,于是對于那些堅持“死刑不引渡”原則比較徹底的國家,引渡就存在一定的障礙。

    外逃貪官帶走大量資金,但真正被追回的極少

    中國青年報:我們經(jīng)常聽到的是哪個貪官被追回來了,但卻很少聽到他所帶出去的錢被追回來。這是為什么?

    黃風:的確如此。這也反映出我們當前在打擊外逃貪官方面所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重追人,輕追贓”。經(jīng)常認為想盡辦法把人弄回來就行了,如果追贓可能影響追人的話,追贓問題可以放一放。這就導致我國外逃貪官帶出去了大量資金,但真正被追回的極少,冰山一角都不到。

    實際上,追贓非常重要。外逃貪官轉(zhuǎn)移資產(chǎn)就是為了享受,如果剝奪了他的資產(chǎn),對他的外逃生活將是直接打擊。而且,許多外逃貪官正是仗著自己轉(zhuǎn)移了大量資金,有雄厚的經(jīng)濟基礎,才一直和我國政府或者當?shù)卣蚬偎?,對追逃工作設置阻礙。

    當然,如今外逃人員轉(zhuǎn)移資產(chǎn)的手段日漸隱秘,追贓難度越來越大。特別是贓款涉及巨大經(jīng)濟利益,在全球經(jīng)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下,不論哪個國家都不愿意將已經(jīng)流入的資產(chǎn)再退回去。

    中國青年報:如何才能有效追贓?

    黃風:國際上已經(jīng)有了關于外逃人員追贓的成熟制度--“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沒收令制度”,這是《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guī)定各成員國需要建立的一項國際追贓法律制度。如果有了這一制度,只要在能夠證明相關資產(chǎn)是非法所得的情況下,一國司法機關就可以簽發(fā)沒收令,并請求其他國家協(xié)助執(zhí)行。

    2012年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已經(jīng)寫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況下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這就意味著,在貪官外逃的情況下,我們的檢察院仍然可以申請法院沒收相關財產(chǎn)。但可惜的是,由于我國目前并未建立“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沒收令制度”,而國際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對等原則,如果我們不能協(xié)助外國凍結、扣押被轉(zhuǎn)移到我國境內(nèi)的財產(chǎn)并執(zhí)行外國的沒收令,有關國家可能也不愿意協(xié)助我們。

    我國加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已近10年,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沒收令制度”,不得不說是一大遺憾。因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就連斐濟、湯加等國都建立了相應制度,這無疑會對我們的追贓工作形成巨大制約。

    中國青年報:如此有效的一項制度,為什么遲遲沒能建立起來?

    黃風:當初準備加入《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研究國內(nèi)立法與公約的銜接問題時,“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沒收令制度”是被作為重點提出的,并很快有了相關立法的初稿。但這么長時間過去了,包括這項制度在內(nèi)的立法草案仍在“醞釀”之中,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被各部門的職權劃分給纏住了。有關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國內(nèi)立法,涉及行政、司法、國際合作等多個方面,牽涉部門眾多,權力劃分就成了焦點。在這一問題上,必須有權威部門快刀斬亂麻。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房地產(chǎn)商也應成為反洗錢義務機構

    中國青年報:許多公眾不理解,為什么在追逃特別是勸返工作中經(jīng)常會給外逃人員一些政策上的“照顧”。對此,您怎么看?

    黃風:不止公眾,許多法律專家也不理解。就拿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被美國遞解出境押送回國的例子來說,當時美方遣返余振東,前提之一就是我國承諾不會判處余振東死刑,且所判有期徒刑不超過美國法院判處余振東的監(jiān)禁刑。在美國,余振東被判處了144個月的監(jiān)禁刑,這意味著,我們只能判余振東12年有期徒刑。當時就有一些法學家提出異議,認為余振東涉案幾十億元,按照我國法律絕對應判死刑,但到美國跑了一圈后,竟然只能判12年有期徒刑。但當時的情況是,我們不作出承諾,余振東就遣返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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