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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司法人員非重大過失致錯案不擔責(2)

2016-07-29 06:28:19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為此,最高法去年曾發(fā)布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guī)定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nèi)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

此次出臺的《規(guī)定》則進一步完善,法官、檢察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而對于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jīng)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此外,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或者檢察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檢察官決定的,法官、檢察官對后果不承擔責任。

專家解讀

有助于打消司法人員辦案顧慮

最高法司改辦法規(guī)處處長何帆告訴記者,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問責追責,擔心只要工作發(fā)生差錯,或者不服從領導指令,就可能被追責或調離。

此前,記者在對司法改革第一批試點的部分法院進行走訪調查時也發(fā)現(xiàn),對案件終身負責曾引起一些辦案人員的擔心,甚至影響了其辦案積極性。

何帆則表示,《規(guī)定》有助于打消這些顧慮。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稱,《規(guī)定》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法官、檢察官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使得優(yōu)秀法官、檢察官招得進、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為一句空話。

焦點3

不得要求從事招商引資等職責外事務

法官、檢察官的職責在于辦案,而在實踐中,一些法官、檢察官卻從事起與審判職責不相關的事宜。

2015年11月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指出,有的地方仍視法院為政府的工作部門,要求法院承擔司法職權之外的強制拆遷、城管執(zhí)法、招商引資等工作。

為此,《規(guī)定》指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

中央司改辦相關負責人在解讀中表示,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對這一問題做出明確。

此外規(guī)定,不得以辦案數(shù)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訪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工作崗位。

專家解讀

法院領導要敢于拒絕承擔無關事務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的事務就意味著,決不允許再把招商引資、交通疏導、衛(wèi)生整治等事務性工作攤派給法官,這也要求各級法院尤其是法院領導要敢于擔當,拒絕承擔此類事務,讓法官安心于審判,集中精力于本職工作。

對于司法人員考核辦法的規(guī)定,何帆認為可以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牽著走”,又被考核“壓著走”,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為裁判者的職業(yè)特點,有利于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

可以調離、免職、辭退、降級的情形

可將法官、檢察官調離的情形

按規(guī)定需要任職回避的;

因干部培養(yǎng)需要,按規(guī)定實行干部交流的;

因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受到免職、降級等處分,不適合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

違反法律、黨紀處分條例和審判、檢察紀律規(guī)定,不適合在司法辦案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可將法官、檢察官免職的情形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調出本法院、檢察院的;

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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