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以往規(guī)定,本次出臺的文件更系統(tǒng)和明確,同時建立了完備的追責和處罰體系,更具操作性,真正解決了以往央企失誤決策無人‘買單’的難題?!眹Y委相關負責人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同時,記者了解到,新出臺的《辦法》中,除了明確央企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外,還針對違規(guī)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huán)節(jié),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及72種責任追究情形。
一方面,《辦法》細化了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 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路,中央企業(yè)資產損失程度劃分為: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
另一方面,《辦法》嚴格界定了責任,明確違規(guī)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根據(jù)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jiān)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辦法明確,發(fā)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yè)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也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