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判決還責令經營者賠償疑假買假消費者為提起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和交通費等全部實際損失。該判決在判決被告承擔242元案件受理費的同時,創(chuàng)造性地責令被告賠償何山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師費用224元與交通費10元。這實際上就是何山因購買假畫而遭受的其他全部實際損失。遺憾的是,許多法院至今仍只判令敗訴方承擔法院案件受理費,勝訴原告自擔律師費。從邏輯上看,經營者既然欺詐消費者,就應賠償消費者由此遭受的一切實際損失(含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交通費、鑒定費、住宿費、通訊費與誤工損失等。從司法效果看,只有責令失信經營者賠償消費者因買假及索賠而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才能激活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幫助消費者走出“為了追回一只雞,就要殺掉一頭?!钡木S權窘境,并警醒經營者慎獨自律,改惡向善。
近年保護消費者的新懲罰性賠償制度
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繼承、堅持與發(fā)展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為進一步弘揚生命至上、安全至上、誠信至上的法治理念,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繼承與發(fā)展了“一加一”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了懲罰性賠償力度。
首先,該條第一款建立了下有保底、以購買價款為基數的“一加三”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其次,該條第二款針對消費者人身傷亡的情形,建立了以消費者全部損失為基數的“一加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贝颂幍膿p失既包括消費者遭受的財產損失,也包括消費者遭受的精神損失。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體現了重典治亂、安全至上的理念,旗幟鮮明地保護知假買假打假的消費者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
這種司法態(tài)度有助于大幅提升企業(yè)的失信成本,降低企業(yè)的失信收益,提升消費者的維權收益,有助于構筑放心消費安全網,應當推廣到包括食品藥品在內的所有消費領域。
怎樣評價“知假買假”的角色與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既可提高維權者個人收入,又可遏制假冒偽劣現象,還可增進社會公益,可謂一舉三得。實踐已經證明并將繼續(xù)證明,知假買假者、疑假買假者等懲罰性賠償請求人不是刁民,而是法治社會、市場社會中理性的消費者,是侵權者的啄木鳥,是失信者的克星,是違法者的天敵,是行政監(jiān)管機構的得力助手。建議各級人民法院要滿腔熱忱地予以鼓勵與支持疑假買假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覺糾正以敲詐勒索罪打壓和封殺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人、為失信企業(yè)充當私人家丁的錯誤理念。
以疑假買假索賠為業(yè)的人(職業(yè)打假人),也可依法行使民事權利,進而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為。倘若職業(yè)打假人依法注冊公司,并依法接受受害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委托,為其提供維權的咨詢或協助服務,則此類公司不能依據新“消法”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但有權請求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倘若職業(yè)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費者的身份疑假買假,就可以消費者的身份行使新“消法”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但不能以公司名義開展商事打假活動,否則,就構成無照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