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瞿某、應某、唐某相互結伙或結伙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上海市寶山區(qū)法院判決瞿某等人犯詐騙罪,判處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并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相較于此次上海高院公布的其他案例,杭飛所遭遇的“索債”手段已是較為溫和了?!疤茁焚J”犯罪行為人在索債時往往會不擇手段,例如滋擾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利用之前制造的所謂證據(jù)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所謂的“合法債權”,最后通過勝訴判決來侵占借款人及其親屬的財產。
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wǎng),犯罪行為人訴被害人“民間借貸糾紛案”并不鮮見,多例案件犯罪行為人均勝訴。
“套路貸”五大特征
上海高院根據(jù)今年來影響較大的“套路貸”犯罪案件,總結出“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間借貸假象。這些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xiàn)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北京大是律師事務所主任徐衛(wèi)平律師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套路貸”是一種新型的詐騙模式,是利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典型。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套路貸”的實質就是詐騙,犯罪手段是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通常涉及多起案件,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手段,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也會制造銀行流水的痕跡,目的是提供證據(jù),利用司法途徑,侵占被害人財產。
“這屬于有組織有策劃的嚴密犯罪的范疇,更應該嚴厲打擊。其犯罪手法較具有迷惑性,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案件的隱蔽性比較強,犯罪的潛伏期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止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益,威脅人身安全,還會誘發(fā)其他犯罪,比如導致被害人自殺等。”彭新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