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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源文化財務報表遭五媒體質疑 毛利率連年同行第一

2017-10-26 07:20:56    中國經濟網  參與評論()人

招股書顯示,公司主要收入來源于對海外客戶的紙質時尚文教、休閑文化用品銷售。2012年-2017年1-6月,公司主要產品銷售價格合計5.94元/件、5.70元/件、5.65元/件、5.45元/件、6.79元/件、5.99元/件。其中,手工益智類銷售價格分別為4.32元/件、4.64元/件、5.21元/件、4.43元/件、5.61元/件、4.47元/件。時尚文具類銷售價格分別為6.09元/件、5.51元/件、5.25元/件、6.31元/件、8.86元/件、8.01元/件。社交情感類銷售價格分別為9.11元/件、8.65元/件、6.90元/件、6.43元/件、5.94元/件、4.88元/件。

招股書顯示,2012年-2017年1-6月,公司主要產品產銷率分別為100.47%、99.29%、97.97%、99.26%、97.14%、96.87%。

公司也在招股書中提示風險,產品以出口為主,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公司出口銷售額占主營業(yè)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5.69%、97.67%、96.63%、97.16%、98.88%、99.97%,其中對北美地區(qū)的銷售收入占比分別為71.93%、79.27%、80.44%、83.25%、85.77%、82.37%,未來一段時間內對海外市場尤其是北美地區(qū)市場的依存度仍然較高。如果海外市場發(fā)生較大波動,或產品主要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政策等發(fā)生重大不利變化,或公司在產品研發(fā)設計、質量控制、響應速度等方面不能滿足客戶的需求導致主要客戶轉向其他廠商采購,公司將面臨銷售收入增長放緩甚至下滑的風險。

  定作合同糾紛案賠償定作款454,428.60元

公司在招股書中披露了重大訴訟、仲裁及其他情況,如下:

公司與浙江神州印業(y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簽訂《采購合同》,合同金額為695,000.00元,由于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的驗收測試存在異議,浙江神州印業(yè)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蒼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浙0327民初10391號),要求法院判定:創(chuàng)源文化立即償還原告貨款454,428.60元及利息損失1,00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創(chuàng)源文化承擔。

2016年11月10日,浙江省蒼南人民法院出具(2016)浙0327民初103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移送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創(chuàng)源文化作為反訴人于2017年1月9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反訴((2016)浙0206民初7788號),要求法院判定:浙江神州印業(yè)有限公司賠償損失815,188.00元及利息21,179.25元;浙江神州印業(yè)有限公司承擔本訴、反訴的全部訴訟費用。

經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77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創(chuàng)源文化應向浙江神州印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454,428.60元及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創(chuàng)源文化已向浙江神州印業(yè)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項。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7年6月16日,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浙江神州印業(yè)有限公司與寧波創(chuàng)源文化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其判決如下:一、被告寧波創(chuàng)源文化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浙江神州印業(yè)有限公司定作款454428.60元及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被告寧波創(chuàng)源文化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上市前六年累計分紅1.60億元

招股書顯示,公司近年來股利分配情況如下:

2012年2月28日,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決議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共計分配現金股利700.00萬元。

2012年5月31日,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決議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共計分配現金股利2,461.44萬元。

2013年1月31日,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決議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共計分配現金股利5,000.00萬元。

2014年2月28日,經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共計分配現金股利1,500.00萬元。

2015年2月2日,經公司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送2.5元(含稅)現金股利,共計分配現金股利1,500.00萬元。

2016年3月16日,經公司201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公司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送3元(含稅)現金股利,共計分配現金股利1,800.00萬元。

2017年2月25日,經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公司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送5元(含稅)現金股利,共計分配現金利3,00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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