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反腐實踐中,“雙規(guī)”發(fā)揮了舉足輕重的利劍作用。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截至2017年6月底,十八大以來,共立案審查中管干部280多人、局級干部8600多人、縣處級干部6.6萬人。

爭議
不過,盡管效用巨大,但作為一個階段性政策的產(chǎn)物,各界對于“雙規(guī)”的爭議一直不小。
比如有學者就指出,“雙規(guī)”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問題,具體來說,就是與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沖突了,根據(jù)《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jù),但“雙規(guī)”并不符合這一點。
其實,“雙規(guī)”形式的合法性問題,早就隨著中央紀委的組織體制調整而解決。
1993年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而前面我們說到,1997年的《行政監(jiān)察法》早就賦予“兩指”以合法性。因此,“雙規(guī)”在形式上的合法性的來源,其實就是《行政監(jiān)察法》第20條的“兩指”。
當然,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是,依據(jù)實體性的正當程序原理及“比例性原則”,“雙規(guī)”一直缺乏足夠的法理依據(jù)。
查閱1994年中紀委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隨后的細則,我們發(fā)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他們均沒有對“雙規(guī)”進行約束:明確的時間限制;傳喚、拘傳的12小時限制;不得連續(xù)拘傳、傳喚的限制。另外,也沒有檢察院自偵案件刑拘限制為14天的約束。
對此,不少學者開始質疑,《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的羈押期限一般是兩個月,最長七個月。那么,為什么僅僅“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卻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長的規(guī)定?

改革
批評暫且放一放。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在于,除紀委以外,我國的反腐隊伍還有另一支重要的人馬——反貪局。
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正式掛牌。近20年的工作歷程中,反貪部門查辦了一大批有影響的貪污賄賂犯罪大案要案,也呈現(xiàn)出專門化、正規(guī)化、法治化的優(yōu)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