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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預付費套路,套住你了嗎?(2)

證據(jù)意識欠缺致使舉證不能

張某在某游泳中心花3000元辦理了一張游泳年卡,未簽訂書面合同,后該游泳中心在經(jīng)營過程中陸續(xù)出現(xiàn)停熱水、暫停營業(yè)等情況,張某認為該公司的經(jīng)營行為嚴重影響了其會員權益的實現(xiàn),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退還相應費用。庭審過程中,張某未能提交停水、停業(yè)的證據(jù),其稱手機內(nèi)曾拍攝游泳中心暫停歇業(yè)的公告,但在開庭前不小心被女兒刪除,證人出國亦無法到庭說明相關情況,最后僅能提交了一份書面證明。對于張某的陳述,游泳中心均不予認可。因證據(jù)不足,法院對張某的陳述未予采信。

經(jīng)營者單方變更重要合同條款

金某與某大型連鎖酒店簽訂了《度假權益承購合約書》,約定金某可以享受該酒店提供的全球分時度假權益,價格38200元,付款方式為首期款5200元,余款33000元,并約定了付款時間。后金某如約支付了首期款,但交款后隨即表示該酒店存在欺詐,要求解除合同,酒店不允。金某將該連鎖酒店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倍返還錢款,酒店應訴不同意金某的訴訟請求,并稱已將金某交納的首期款轉化為了陽朔、桂林一周免費住宿權益。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酒店單方變更合同條款構成違約,應當退還首付款,而金某雙倍返還錢款的主張因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消費者合同解除權受限嚴重

李某在健身會所花300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因為工作忙碌一直沒有前往健身,于是決定退卡,健身會所不同意,稱當初合同約定不得單方解除。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退還相關費用,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合同約定系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單方解除合同可以準許,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終,依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判決解除了兩者的服務合同,判令健身會所返還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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