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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房口頭改付款日期遭房主解約

簽訂合同后更改付款日期 終審駁回買房人起訴

張先生夫婦打算從叢某處購買一套房屋,雙方談妥后,簽訂了書面合同并在其中約定支付首付款日期,隨后雙方曾口頭約定延遲付款日期。未曾想,按照口頭約定支付首付款的張先生夫婦卻收到賣房人叢某發(fā)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張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審改判駁回二人訴訟請求。

賣房人 解除合同被起訴

2016年5月1日,張先生小兩口與賣家叢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定金,并在合同中書面約定“批貸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付款。雙方還約定,買受人逾期付款超過15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張先生二人于6月29日拿到批貸函,但未按照書面合同如期支付首付款。2016年7月27日,叢某向張先生夫婦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張先生夫婦不服,將叢某訴至法院,請求叢某繼續(xù)履行合同。

庭審中,叢某則以張先生二人未按期付首付款構成違約為由提出反訴,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買房人 稱雙方有口頭約定

庭審中,張先生夫婦稱,二人購買了100萬元的銀行理財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于2016年7月29日到期。為此,二人在簽訂書面合同后,與叢某商量希望7月30日再支付首付款,叢某表示同意。張先生也向法庭提供了雙方口頭約定的證人證言。

此外,夫婦二人還表示,因稅務機關升級系統(tǒng)問題,中介建議雙方提前繳稅以完成原定交易,因此2016年7月14日,夫婦二人就辦理了繳稅手續(xù),當時叢某也予以配合。

針對張先生夫婦的說法,叢某則認為,之所以會同意辦理繳稅,是因為如果產(chǎn)生20%差額個人所得稅,則可依據(jù)雙方協(xié)議,三方自動解除合同。

賣房人 一審敗訴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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