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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射擊攤判三年半!網(wǎng)購24支“仿真槍”判無期!(2)

2017-01-08 14:25:58  今日頭條    參與評論()人

輿論嘩然,問題就在于,氣球射擊攤擺在我們身邊,大家都習以為常,因為這么一個常見的項目被判刑,與大多數(shù)人的傳統(tǒng)認知不相符。大家可能更關注于趙春華貧窮的家庭背景和擺攤生活的艱辛,不由自主地同情弱者。但法律問題就該回到法律本身,趙春華到底該不該判刑?

擺射擊攤判三年半!網(wǎng)購24支“仿真槍”判無期!——槍這東西不能碰啊

1996年,《槍支管理法》首次提出了槍支的法律定義,其中最核心因素,是“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2001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提出了槍支鑒定標準。這個標準,折算成現(xiàn)行的“測定槍口比動能法”,是16焦耳/平方厘米。這與“投射物穿透皮膚”的比動能臨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很接近。能打穿皮膚,那很容易理解,就是造成“傷亡”了。而在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中正式提出: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喪失視覺就視為重傷害;而經(jīng)過多年論證,當氣槍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如果對人的眼睛近距離射擊,可以造成傷殘。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玩具槍、仿真槍、槍支,這三者其實也有嚴格的區(qū)分。槍口比動能小于等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是“玩具槍”;介于0.16與1.8焦耳/平方厘米之間的,是“仿真槍”,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是“槍支”。而趙春華的射擊攤中,有六只槍的槍口比動能超過了1.8焦耳/平方厘米,已經(jīng)達到了“槍支”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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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可見天津河北區(qū)法院判得并沒有錯,只要有標準在實施,就應該遵守。輿論也不該用感情去綁架司法,但是該引起我們注意的是,關于涉槍認定的事,已經(jīng)不是第一次引起大家關注了。近年來涉槍案件呈多發(fā)狀態(tài),而判罰標準卻不一致,已被判處刑罰的從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到管制不等,也有不按犯罪處理的。而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近年來審理的23個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中,有17名被告被判了緩刑。

徐昕說他現(xiàn)在還在代理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劉大蔚案。劉大蔚是一名四川小伙子,因為“喜歡仿真槍,想擺在家里當裝飾,看起來威風”,2014年7月,他在網(wǎng)上與一名賣家聯(lián)系,購買了24支槍形物。結果,快遞小哥沒上門,福建的緝私警卻把他逮捕了。他被告知,在他網(wǎng)購的24支“仿真槍”中,有20支被鑒定為真正的槍支。這個結論,來自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5年4月,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據(jù)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說,兒子就是通過這個在上海打工時得來的QQ號,聯(lián)系上了一個網(wǎng)名叫碧海藍天的中國臺灣人,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就買槍的問題多次交流過。自己也曾和孩子的父親勸過兒子,但劉大蔚也在極力的說服父母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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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射擊攤仿真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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