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再致那位法官:于歡判五年您能接受么?
——本文約1344字,閱讀需2分鐘
(此文系北京時間評論“再致辱母案”的第一篇)
于歡案改判了!
6月23日上午,山東高院對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于歡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將原審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在今年3月26日,北京時間“銳評”(微信ID:Btimelun)發(fā)布了“三致‘辱母案’”的三篇評論文章,其中第一篇就是《致那位法官:您判于歡有罪讓人難以接受》。
當時銳評君提出了三個難以接受的理由:“與理解的法律常識有些沖突”、“對于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的涵義理解有點不同”、“與許多人的道德判斷有顯著差異”。
不過,就在那篇文章中,銳評君也意識到自身的法律專業(yè)知識是不足的,而且作為媒體也不能采用“輿論審判”的方式,因此當時銳評君在文章中就明確表態(tài):“當時沒人能剝奪您作為法官的獨立審判的權(quán)力,更沒有人想搞媒體審判?;蛟S您覺得您堅持了法律的嚴謹,而銳評君也只想替許許多多的普通百姓說一句話:您判于歡有罪,我們難以接受,僅此而已。”
而現(xiàn)在,銳評君首先要向這位法官表達歉意。
當初的評論,從現(xiàn)在的眼光看,出于對案件事實了解不夠全面以及對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似乎對這位法官有些不敬了。
而從現(xiàn)在的判決結(jié)果看,這位法官在判處于歡有罪這一點上是沒問題的,問題只是出在了量刑過重和對于歡行為是否有“防衛(wèi)”性質(zhì)上。
在此,銳評君要做出檢討,盡管對于法官的權(quán)威已經(jīng)盡量尊重,但是評論中的謬誤仍然可能誤導讀者,從而給這位法官造成困擾。
然而銳評君也請這位法官反思,為什么一個基于常識和情理,都會認為存在“防衛(wèi)”情節(jié)的案件,您當初卻毅然做出了與公眾認知相反的判決呢?如果說銳評君之前提出的前兩個理由,出于對法律理解的不同可能存在錯誤,但是該案“與許多人的道德判斷有顯著差異”是客觀存在的現(xiàn)實。
“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即便認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且不認可其缺乏社會危害性,那么是否有必要判處無期徒刑呢?如此判決對于社會的引導究竟是什么呢?假如一個判決與普通人的道德良心相抵觸,讓普通公眾難以理解甚至嗤之以鼻,這樣一個判決的意義究竟是什么呢?”當初銳評君提出的這一系列的問題如今已經(jīng)有了答案——推翻原判無期徒刑,改判五年!
那么銳評君想問這位法官:知道這個結(jié)果的時候,您能接受么?您是否也認為自己當初的判決錯了?您是否也后悔曾經(jīng)的決定?
而銳評君想告訴您,為了這個結(jié)果,盡管現(xiàn)在要承認錯誤,盡管要檢討當初的言論,但銳評君絕不后悔提出心中的疑問!
因為這疑問并非為個人私利而提,而是為了千千萬萬的公眾而提,在他們的心中這一系列的疑問同樣存在,甚至有人至今為此憤憤不平,正如當初的銳評君一樣。
而當這個案件終于有了結(jié)果的時候,銳評君再次寫這篇文章向您致意,絕不是為了炫耀得瑟,也不是為了挖苦諷刺,甚至不是為了追究誰的責任;而是為了反思問題究竟出在哪里,為了探討如何才能避免類似的事件發(fā)生,為了在未來的法治中國有更加美好的圖景。
銳評君也深深地明白,法治中國的未來,絕不是靠媒體評和網(wǎng)民罵能夠達成的,需要您和您的同行們貢獻智慧、知識和良知。而您和您的同行們所處之角色尤為重要,可謂重托仔肩。
也恰恰因為如此,媒體和公眾對于你們的要求會格外嚴苛,這并不是針對某個群體,也不是單純?yōu)榱俗分馃狳c,而是當您所處的關(guān)口一旦失守,那么崩潰的可能是整個社會對法治中國的信任和信心。
為了這個,不好意思,得罪了。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梁千里
【第二篇】
再致那位民警:您是否后悔當時的選擇?

——本文約1760字,閱讀需3分鐘
(此文系北京時間評論“再致辱母案”的第二篇)
當于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時,或許很多人會忘記這位民警,畢竟她已經(jīng)顯得不太重要了。
早在于歡案改判之前,這位民警就已經(jīng)受到黨內(nèi)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跟隨她的兩名輔警予以辭退。不過根據(jù)東省人民檢察院的調(diào)查,您的行為不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因此沒有被不予刑事立案。
在案件被爆出之初,北京時間“銳評”(微信ID:Btimelun)曾發(fā)表“三致‘辱母案’”系列評論,其中第二篇就是《致那位民警:您本來有機會救下于歡母子》。
當時銳評君曾經(jīng)提出:“如果您當時能夠?qū)斒码p方分開,或者索性把人帶回派出所處理,那么或許這將只是一起治安案件,或許某些人拘留幾天就能出來,或許討債者會糾纏警方,但是一起血案就可以避免,一條生命就可以挽回,而一個被逼入墻角的兒子則可以不必靠尖刀來維護自己和母親的尊嚴。”
那么當于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的消息傳來,您看到法院認定的事實后,是否后悔當時選擇離開接待室中心而去的決定呢?
從目前的調(diào)查結(jié)果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您當時的做法,存在“對案發(fā)中心現(xiàn)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xiàn)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理不夠規(guī)范問題”;而冠縣紀委、監(jiān)察局的調(diào)查則稱您“在多名討債人員限制蘇銀霞、于歡母子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對現(xiàn)場局勢穩(wěn)控不力”。這兩個認定都印證了當初銳評君的質(zhì)疑,您本來有機會將人員分開控制局面。
當然,銳評君在這里也要向您表示歉意,雖然您的執(zhí)法存在問題,但當初銳評君出于您同行的辯護言辭,提出“民警怕惹上麻煩”的問題。至少從目前看,這個說法對您是不公平的,您并不是怕麻煩。
按照官方的調(diào)查結(jié)果,您當時離開扣押于歡母子的房間,是“在對現(xiàn)場十余名討債人員采取口頭制止和警告措施后,針對現(xiàn)場人員眾多、警力不足的情況,及時撥打電話請求增援,在離開接待室中心現(xiàn)場后,繼續(xù)在廠區(qū)聽取知情人員反映情況”。
其實看完這段描述,銳評君倒有些能理解您當時的選擇,畢竟您只是一個26歲的女同志,可能穿著便服時還會有人叫你一聲小嫚;而對于現(xiàn)場的情況,或許您判斷還不至于出現(xiàn)沖突,或許您覺得對方人多不好控制,或許您想等支援到了再把人帶回派出所,或許……。
但問題就在于,警情沒有那么多或許,現(xiàn)實的情況是當您離開房間時給于歡和現(xiàn)場其他人傳遞了錯誤的信號,而這個信號至少是于歡選擇揮刀自衛(wèi)的誘因之一。
然而您的很多同行還在為您辯護,畢竟除了您和您所帶領(lǐng)的兩位協(xié)警,還有多名警方人員受到處理: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劉曉林對分管聯(lián)系的崇文派出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派出所工作指導不到位,負有重要領(lǐng)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派出所所長楊軍負有主要領(lǐng)導責任,被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崇文派出所所長栗彥峰被誡勉談話,副所長郭增金被黨內(nèi)警告。
在很多警察看來,這個處理過于嚴重,而他們平時在處警中遭遇的民間借貸糾紛又讓他們對此類事件不勝其煩,以至于很多警察認為這是警察在背黑鍋,甚至有警察質(zhì)疑于歡的母親本身也存在非法吸納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不知道您現(xiàn)在是怎么想的。
在銳評君看來,這種想法或許有其現(xiàn)實基礎(chǔ),基層警方的辛苦和無奈確實客觀存在,而于歡母親也確實并非沒有問題,但是既然于歡母子向警方求救,他們之前不管有什么樣的錯誤,警方也都有義務去保他們周全。
而在此案中,不得不說您的選擇雖然可能有您自己的道理,或許在一些同為警察的人士看來也頗值得同情,但卻沒能做到保護于歡母子周全。
銳評君相信,盡管在某些問題上警方和媒體的看法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應該是一致的:沒有人希望出現(xiàn)這樣的結(jié)果,沒有人期待于歡捅死任何人,警察肯定也不期待這樣的事情發(fā)生。而銳評君更相信,如果您早知道是這個結(jié)果,早知道事情會發(fā)展到這一步,早知道會有人付出生命的代價,您一定不會選擇離開。
而銳評君想說的是,盡管也有各種奇葩警情的出現(xiàn),盡管現(xiàn)實中的處警會讓人不勝其煩,但是每一次報警求助背后可能都是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最后的呼號,他們或許再沒有機會打出一個電話了。
因此,銳評君再次致文這位民警,也并不是想再羞辱一番,更不是針對這位民警的“追殺”,而是期待包括這位民警在內(nèi)的警務工作者,能夠從這件事中獲取一個認同,即每一次出警都關(guān)系著人民群眾的聲明財產(chǎn)安全,每一個決定都可能導致一條生命的失去。如果有了這個共識,那么或許類似事情發(fā)生時,處警的那位民警可以更加慎重,更加周全,不再讓類似的事件發(fā)生了。
為了這,誠心誠意,拜托了。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梁千里
【第三篇】
再致那位死者:你若知道改判會生氣么?

——本文約1376字,閱讀需2分鐘
(此文系北京時間評論“再致辱母案”的第三篇)
于歡案改判,無期徒刑成了五年徒刑,但附帶的民事判決沒有變化,杜洪章等人提出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jù),被悉數(shù)駁回。
而這位杜洪章就是死者杜志浩的父親,據(jù)媒體報道他一直堅持兒子死的冤枉,并聲稱杜志浩是“好孩子”,而對方(于歡)家財大氣粗,他甚至認為二審不會改判,“不管幾審都一樣”。
事實證明,二審跟一審就是不一樣的。于歡確實捅死了杜志浩,但是根據(jù)法院的認定,起屬于“防衛(wèi)”性質(zhì),雖然超過了必要限度,但仍然獲得了從輕的判決。
在事件爆發(fā)之處,北京時間“銳評”(微信ID:Btimelun)曾經(jīng)發(fā)表系列評論“三致‘辱母案’”,其中第三篇就是《致那位死者:你若知道于歡被判刑會高興么?》
當時銳評君就提出如下問題:“對你這樣一個手段惡劣、無所不用其極的討債者來說,死亡的處罰是不是過分姑且不論,至少法院在懲罰殺死你的于歡了,你如果知道了會不會高興呢?會不會感謝那位法官?”
而如今,二審判決顯然會讓你的父親很生氣,或許你也會很生氣,甚至會怨恨這位二審的法官了。
不過銳評君想告訴你,其實你應該感謝這位法官,因為這個判決有一個潛臺詞:你不該死!否則法官就會判于歡無罪了。說白了即便是一個像你這樣的人,法律也不會任由他人剝奪你的權(quán)利,尤其是生命權(quán)。如今于歡獲得的那五年刑期,你的死亡貢獻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不過銳評君還要告訴你一件或許讓你生氣的事情:根據(jù)聊城警方通報,你的老大吳學占已經(jīng)被抓去了,團體內(nèi)18名成員除你死亡外其余全部落網(wǎng)。
警方表態(tài),現(xiàn)已查明,該團伙涉嫌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侵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辦理中。
警方的這個處理,其實也有個潛臺詞:便宜你了!否則你必然會跟你的老大吳學占一樣接受處罰,而如今你用死亡躲過了這些,還要于歡付出了代價,這不得不說是“不幸”的,主要是對于歡而言。
然而“不幸”的恐怕不止于歡,按照媒體的描述,你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縣東古城鎮(zhèn)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東古城鎮(zhèn)一名14歲女學生被撞身亡,身首異處,肇事司機逃逸,有人稱這個肇事司機就是你。據(jù)稱肇事當天你的父母來給死亡女生的母親送過東西,這位母親后來收到了中間人給的28.5萬元賠款,但自始至終沒見過肇事者一面。可惜這件事也無從追究了,畢竟你已經(jīng)死了。
至今銳評君仍然不清楚你究竟有什么能量,讓你如此的肆無忌憚,以至于你到了醫(yī)院還在跟人發(fā)生爭執(zhí),如果是別人這樣做銳評君會想問一句“你咋不上天呢”?現(xiàn)在看用不著了。
老實說,于歡母子之所以會惹上你,跟于歡母親的非法吸收存款不無關(guān)系,如果不是因為這種事可能也不會發(fā)生借高利貸的情況,那么你也就無用武之地了。但她再有什么錯誤,都輪不到你用那樣齷齪的方式來羞辱她;而于歡試圖保護母親和自己的行為,可能除了你父親之外的大多數(shù)人都會認為這是“防衛(wèi)”的。
而從銳評君的角度看,如果說對于當初的法官、民警,由于評論時的言辭失誤和冒犯還抱有歉意,對于你這號人是絲毫沒有的;而我們再次致文給你,就是想要宣告、得瑟、顯示法律的勝利,顯示公眾良知的勝利,顯示所有人對你的勝利。
于歡沒有贏,但是你徹底輸了,不光是輸在現(xiàn)在,而是輸在永遠,因為這次的“辱母案”將成為中國法治進程中的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一案,而你則意外地成為該案中的反面角色,用你惡劣的言行和可悲的下場被流傳下去。
文/北京時間評論員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