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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遭盜刷巨款 移動公司被判承擔50%責任

2017-07-12 10:22:30  檢察日報    參與評論()人

法院還指出,本案中,根據(jù)銀行的陳述,訟爭款項通過網(wǎng)上銀行平臺被轉至案外人“田永青”賬戶內(nèi),轉款人需輸入銀行卡號、網(wǎng)銀登錄密碼、短信驗證碼、銀行賬戶取款密碼。移動公司確認網(wǎng)銀登錄密碼可憑訟爭手機號碼、公民身份號碼重置,加之短信驗證碼亦發(fā)送至被補辦的手機號碼卡中,故可認定訟爭款項被轉賬至案外人賬戶未經(jīng)郭忠信同意,且訟爭款項被轉走與移動公司未經(jīng)郭忠信同意為他人補辦手機號碼卡的違約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移動公司應對郭忠信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查明的事實來看,訟爭款項被轉走,既需移動公司提供的電信服務,亦需郭忠信保管的銀行賬號及其取款密碼等銀行賬戶信息,即郭忠信銀行賬戶信息被泄露系訟爭款項被轉走的原因之一。但是,郭忠信并未舉證證明訟爭款項被轉走所需的銀行賬戶信息的泄露系移動公司違約行為所導致。因移動公司的違約行為與郭忠信銀行賬戶信息被泄露均系造成郭忠信損失的必需因素,綜合本案具體情況,認定移動公司對郭忠信的損失應承擔50%的責任。

2016年7月25日,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移動公司賠償郭忠信損失5.5萬余元。

一審后,郭忠信與移動公司均不服,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中帆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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