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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盜竊信用卡并使用”應作嚴格解釋

2018-01-29 08:20:34    中國青年網  參與評論()人

法律擬制的立法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法律主義原則要求,刑法應由立法機關制定。因此,從形式合法性角度看,立法機關完全有權力在明知兩種行為不同的情況下故意將其等同視之,苛以相同的法律負擔,但這顯然是一種特殊的立法活動,立法者不能濫用立法權,不能無所限制地設立法律擬制,而應從實質合法性角度對法律擬制作出限制。有學者將其歸納為“擬制的相當性原則”,即只有當擬制情形與被擬制情形在社會危害程度上相當且能夠建立起等值關系時,才能進行法律擬制。具體到刑法第196條第3款,就意味著立法者認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與直接的盜竊行為雖然在最終獲取財物的方式上不同,但對權利人的侵害性相當,因此賦予二者相同的法律后果。

對“盜竊信用卡并使用”嚴格解釋之路徑

結合目前司法實務來看,筆者認為,應從三個路徑對刑法第196條第3款進行嚴格解釋,分別對應著該款規(guī)定中的獲取方式(盜竊)、獲取對象(信用卡)和獲取目的(使用)。

路徑之一:回歸“盜竊”的本義。所謂盜竊,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轉移占有型的侵財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財物作為自己的財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包含了“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簡言之,就是變權利人占有為自己占有。筆者認為,對“盜竊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盜竊”的理解,應遵循盜竊的本義,即需要對信用卡這一實物載體排除權利人占有,變?yōu)樽约赫加?。如果行為人竊取的只是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而非信用卡這個實物載體,則不宜認定為盜竊罪。因為,竊取信用卡信息與竊取信用卡本身是有區(qū)別的:前者情形下,被害人并未失去對信用卡以及信息的控制,行為人未建立起排他性的控制;后者情形下,被害人失去了對信用卡的控制,行為人因此建立了排他性的控制。信息類和實物財產的區(qū)別之一就在于:同一對象上能否同時有多個占有權或控制權存在。據此可知,竊取信用卡信息并非“盜竊信用卡并使用”,而屬于“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使用”,宜認定為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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