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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經國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 被判故意殺人罪獲死緩

2018-09-27 13:06:01    中國青年網  參與評論()人

江西明經國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 被判故意殺人罪獲死緩

一審公開宣判現(xiàn)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圖

中國青年網北京9月27日電 據(jù)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明經國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明經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贛州中院認定,被告人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鑒于明經國誤以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殺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明經國當庭表示上訴。

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宣判。

明經國故意殺人案受到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審判長在一審宣判后第一時間就公眾關心的一些問題作出了解答。

問:本案中是否存在對明經國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為?

答: 本案在案證據(jù)證實:1、南康區(qū)人民政府及十八塘鄉(xiāng)人民政府既未認定明經國家土坯房系“空心房”,也未作出決定強制拆除明經國家土坯房的行政行為;2、南康區(qū)人民政府及十八塘鄉(xiāng)人民政府一直要求農村土坯房拆除工作必須堅持以群眾自愿為原則,不存在強制拆除的問題;3、樟坊村村委會在案發(fā)當天既未決定也未實施拆除明經國家土坯房的行為。

案發(fā)當天,樟坊村村委會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為,是已征得上述村民明確同意后實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過程中,因挖掘機司機操作不慎損壞了明經國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并非針對明經國家土坯房實施的拆除行為所致,且在場的鄉(xiāng)村干部已當場就屋檐及瓦片損壞原因向明經國及其家人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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