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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規(guī)律建立分級干預體系(5)

2019-02-12 14:19:40  正義網    參與評論()人

未成年人衡平及恢復性司法的倡導。未成年人司法之目的在于增進未成年犯罪人福祉,注重個別處分措施,從而避免對未成年人只采用懲罰性處分,以有效區(qū)別于刑事(成人)司法制度,使問題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關心和愛護,促其順利回歸社會。不過,這并不意味著未成年人司法只以實現(xiàn)未成年人之特殊處分為唯一目標而不顧其余。未成年人司法不但需要以制度性推動未成年人的自新,還要使得個案中每個受其影響的當事人、參與方都能合乎比例地感受到正義的現(xiàn)實存在。因而,恢復性司法或平衡及恢復性司法之倡導,將傳統(tǒng)個別化戒治與社區(qū)被害人參與機制有機結合起來,有助于實現(xiàn)公共安全、個人對被害人和社區(qū)之責任以及發(fā)展技能以幫助犯罪人過上守法和富有作為之生活。

一些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再犯及累犯率仍不容輕視。造成這種窘況之原因甚多,但未成年人是否全然悔過并據此自我革新顯然是繞不過去的邏輯起點。未成年人司法的正義實現(xiàn),亦特別需要于個案中就案件不同具體情形結合風險/需求評估來作出務實判斷。以美國為例,2012年年底,聯(lián)邦司法部未成年人司法與預防違法犯罪署在愛荷華州、特拉華州和威斯康星州三個示范點啟動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和再投入倡議”示范方案,旨在通過開發(fā)安置矩陣以提供關于安置選擇和基于“標準化計劃評估議定評級系統(tǒng)”實施的循證建議,來提高未成年人司法資源使用的效度和效率,從而減少未成年人再犯。安置矩陣通常將由經風險/需求評估驗證的累犯風險信息與當前案件信息予以組合在一起,以此提出安置建議。例如,暴力重罪指控以及累犯中等風險可能引發(fā)對未成年人家外安置的建議;而輕罪指控和低風險可能引發(fā)提出司法分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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