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糧液狀告九糧液侵權(quán) 最高法判賠900萬 此前均敗訴
原標題:五糧液訴九糧液、九糧春等侵權(quán),最高法判賠900萬!此前均敗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液公司”)訴甘肅濱河食品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濱河公司”)商標侵權(quán)案。
濱河公司生產(chǎn)、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chǎn)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公司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quán),濱河公司須向五糧液集團賠償經(jīng)濟損失900萬元。
7月26日,五糧液公司的代理律師劉一宏向記者介紹,該案件從2013年起經(jīng)歷一審、二審到再審宣判已經(jīng)過了6年。
在此前一審和二審中,五糧液公司均敗訴。
被告:“九糧”是對白酒原料的描述,屬合理使用
記者從該案判決文書獲悉,五糧液公司申請再審時稱向濱河公司提出了1億3千萬元的索賠要求。
五糧液公司稱,濱河公司在生產(chǎn)和銷售的酒類商品上使用標識“九糧液”和“濱河九糧液”的行為,侵害了五糧液公司主張保護的“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五糧液”近似的商標,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九糧液”與“五糧液”存在特殊關系,而且濱河公司有意在宣傳中讓公眾誤認為“九糧液”比“五糧液”酒的原材料還多了四種糧食,貶損了馳名商標“五糧液”的市場聲譽。
五糧液公司公司還提到,“數(shù)字+糧液”是五糧液公司獨創(chuàng)的產(chǎn)品命名方式,已經(jīng)沿用了百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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