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臺前當官、背后經商,是受賄嗎?
特邀嘉賓
許昊娟長沙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熊玲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
張新文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員額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公職人員臺前當官、妻子幕后成立公司獲取“利潤”的案件。本案中,職務犯罪與經營、借貸等民事活動交織,鄧杰平利用職權,為商人老板謀利,其妻子既代為收受商人老板送來的股份,又成立公司向特定公司定向銷售謀取利潤。如何區(qū)分正常民事活動、違規(guī)經商辦企業(yè)與受賄犯罪?怎樣正確把握鄧杰平受賄的罪與非罪?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有較大改變的情況下仍根據(jù)公訴機關的確定刑量刑建議量刑,是否符合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鄧杰平認罪認罰,對其量刑有何影響?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鄧杰平,男,中共黨員,1962年3月6日生,湖南省寧鄉(xiāng)市政協(xié)原黨組書記、主席。
2004至2015年,鄧杰平利用其擔任寧鄉(xiāng)縣玉潭鎮(zhèn)鎮(zhèn)長,寧鄉(xiāng)縣委常委、玉潭鎮(zhèn)黨委書記,寧鄉(xiāng)縣委辦主任、縣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長沙金典公司董事長楊某、總經理蔡某的請托,為二人在收購寧鄉(xiāng)縣城建二公司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4至2017年,鄧杰平收取蔡某或蔡某、楊某兩人共同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7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另有400萬元約定退休后收取,共計670萬元。
2006年,寧鄉(xiāng)縣委決定組建長沙萬佛靈山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佛靈山公司)開發(fā)某旅游項目,并明確由鄧杰平具體負責。鄧杰平與蔡某、楊某商定,由鄧杰平關照金典公司承攬萬佛靈山公司的工程項目,用工程利潤投資萬佛靈山公司,三人各占投資款1/3的股份,鄧杰平無需投資。此后,鄧杰平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蔡某、楊某承攬了萬佛靈山公司的工程項目。2007至2010年,蔡某、楊某以金典公司名義向萬佛靈山公司投資共計1200萬元。2013年,蔡某、楊某決定不再共同經營金典公司,為繼續(xù)履行之前關于鄧杰平占金典公司向萬佛靈山公司投資款1/3的承諾,共同向鄧杰平妻子成某出具了一份書面憑證,明確1200萬元中,楊某、蔡某、成某各占400萬元,成某收受憑證后告知了鄧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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