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知名資本大佬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長徐長江等操縱證券市場糾紛一案,二審勝訴。2025年1月10日,接到落款日期為2024年12月26日的(2024)蘇民終1446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徐長江、文峰股份因與被上訴人劉某、周某、張某、王某及原審被告徐翔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蘇01民初2281號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原審被告徐翔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2024年9月,徐翔被法院判決賠償投資者上百萬元損失。上海市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團隊在公眾號上披露,代理了4位投資者就徐翔、徐長江操縱文峰股份證券一案的索賠官司,一審大獲全勝。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徐翔、徐長江分別向4名投資者劉某、周某、張某、王某賠償損失合計金額達110.26萬元。
隨后,文峰股份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guān)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文峰股份請求撤銷南京中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的判決內(nèi)容,并改判駁回4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徐長江也提出上訴,要求江蘇高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徐長江的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徐長江認為自己不存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所謂徐長江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實際是履行文峰集團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
在經(jīng)過多次庭審后,近日,投資者訴“前私募一哥”徐翔、文峰股份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一審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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