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沈某提供的民事判決書以及一審法院對潘某關聯(lián)案件的查詢,潘某在重慶不同區(qū)縣長期、多次購買茅臺酒、劍南春等高檔白酒,并向經(jīng)營者索賠,三年期間共提起了40余起“退一賠十”的民事訴訟,索賠金額累計近500萬元,其反復購買、不斷投訴、多次訴訟索賠的行為完全超出了普通消費者正常的投訴舉報行為范疇,可以確認其職業(yè)打假人身份。
法院還認定,《解釋》規(guī)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所購買藥品是假藥、劣藥,購買后請求經(jīng)營者返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潘某“知假買假”符合該情形,其主張“退一”即返還購酒款10860元的請求成立。對于潘某的“賠十”訴求,法院表示,根據(jù)《解釋》相關規(guī)定,“知假買假”者有權主張“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但該十倍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定。從經(jīng)濟收入和商品價格,以及大眾社交習慣、適量飲酒理念等角度考量,普通消費者購買高檔白酒的消費習慣通常以2瓶為限。法院酌情各計算1瓶作為“賠十”計算基數(shù),確定十倍賠償金為18100元。
據(jù)此,重慶市潼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沈某退還潘某購酒款10860元,賠償潘某18100元。同時,駁回潘某對潼南某食品經(jīng)營部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潘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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