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的王萍起訴銀行借款1.12億元不還一案,最近有了新的進展。今年6月,王萍訴廊坊銀行下屬支行的合同糾紛案在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一審重審,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2023年,王萍起訴廊坊銀行永興路支行應償還其欠款本金共約1.12億元并支付利息;2024年1月,廣陽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其勝訴;同年4月,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決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一審判決書載明,原告王萍表示,自2014年4月2日起,被告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興路支行以為其借款企業(yè)尋求短期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從她本人處借款,為此雙方多次簽訂《借款協議》?!督杩顓f議》對被告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違約責任等內容均做出約定,且被告保證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均能如期收回,否則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在《借款協議》中借款人處落款處加蓋公章并由時任行長楊娜在負責人處簽字?!督杩顓f議》簽訂后,原告均按約履行了出借義務。后為提高借款效率,雙方根據交易習慣,在未繼續(xù)簽訂書面借款協議的前提下,原告王萍直接根據被告行長楊娜的指示將借款金額匯入其指定賬戶。經原告統計,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2515000元及相應利息未償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拒絕給付。
法院審理認為,10筆借款共歸還本金9873.5萬元,至今尚欠本金11251.5萬元,上述事實有《借款協議》、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原告王萍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出于對被告原任行長楊娜的信賴,同時也是按照楊娜的要求將案涉款項直接轉入案外人賬戶,且案涉《借款協議》不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亦蓋有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興路支行印章。另,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該協議指定的賬戶也并非被告的賬戶,而是案外人的賬戶。雖未簽訂《借款協議》,但符合雙方之前交易習慣,可以推定原被告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7月10日,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市民王萍收到了廣陽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因此駁回了原告王萍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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