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女博士姚某某在支付離職違約金后不久,將之前自己和丈夫一同就職的湖南某高校告上法院,聲稱自己之前繳納的12余萬元離職賠償款是受脅迫所致,同時要求學校支付工資、獎金、超課時費等共計4.5萬余元。
一審法院駁回了姚某某的訴訟請求。她不服判決,上訴至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駁回了她的上訴。
姚某某出生于1973年,戶籍登記地為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現(xiàn)居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2017年,她與丈夫孫某某因人才引進政策與湖南某高校簽訂協(xié)議,約定基本服務期為8年。2019年9月,姚某某調入該校任教師,同年12月簽訂了《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送培合同書》,約定如果畢業(yè)后不愿回校工作,應退回除教學工作量酬金外的全部費用。2020年1月至3月,姚某某前往菲律賓某大學學習,并于2022年5月獲得博士學位。
2022年11月,孫某某與湖南某高校簽訂《職稱評審合同書》,約定晉升高級職稱后需完成5年服務期。次年6月,孫某某提出離職申請并承諾按約承擔違約責任。隨后,姚某某也以家庭和個人發(fā)展為由兩次向學校提交辭職申請,并出具《承諾書》承諾賠償。同年11月29日,姚某某向學校繳納了離職賠償款120086.31元。
然而,姚某某在繳納賠償款后不久提出異議,認為自己受到脅迫,并向婁底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未獲受理。隨后,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離職賠償款并支付相關工資、獎金等。一審法院駁回其請求,姚某某再次上訴至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姚某某與學校的協(xié)議和聲明均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她在未履行完基本服務期的情況下主動辭職,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法院駁回了她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