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萬寧市發(fā)生了一起無牌觀光車撞死寵物狗逃逸的案件。狗的主人王某在將愛犬火化后,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火化費、“超度”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5000元。法院最終僅支持了王某要求賠償火化費的訴請,判決某民宿店賠償王某1000元。
2024年11月16日中午,王某牽著寵物狗在萬寧市禮某新村路口散步時,寵物狗被某民宿員工陳某駕駛的旅游觀光車撞死。陳某未停車查看,直接離開現(xiàn)場。王某隨即報警。同年12月28日,萬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全部責任。寵物狗死亡后,王某為其進行了“法事超度”,并將其火化。
2025年2月19日,王某將陳某及某民宿起訴至萬寧法院,要求賠償相關(guān)費用。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陳某是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wù)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某民宿店應(yīng)對陳某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陳某個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確認了王某支出的火化費1000元,并予以賠償。但王某主張的“法事超度”費3000元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王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qū)櫸锕匪劳龆馐車乐鼐駬p害,因此法院也不支持其精神損失費1000元的訴求。
律師符雯妃表示,“超度”費屬于民俗類支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精神損失費通常只在侵害人身權(quán)益或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情況下才會被考慮。寵物在法律上被視為財產(chǎn),因此該案中未獲得精神損失費賠償。符雯妃還提醒,飼主在寵物意外事故中可索賠的費用包括購買/領(lǐng)養(yǎng)費、醫(yī)療費和合理限度內(nèi)的火化殯葬費。只有證明寵物對主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意義,才可能獲得精神賠償。
近日,萬寧市發(fā)生了一起無牌觀光車撞死寵物狗后逃逸的案件。狗的主人在將愛犬火化后,將無牌觀光車駕駛員和所屬民宿起訴至萬寧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火化費、“超度”費以及精神損失費5000元
2025-07-11 11:47:18寵物狗主人索賠法事超度費3000元被駁回員工離職拒辦交接,引發(fā)經(jīng)濟損失被訴至法院2023年4月,江蘇南京,某教育咨詢公司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陳某擔任公司財務(wù),合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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