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萬寧市發(fā)生了一起無牌觀光車撞死寵物狗后逃逸的案件。狗的主人在將愛犬火化后,將無牌觀光車駕駛員和所屬民宿起訴至萬寧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火化費、“超度”費以及精神損失費5000元。法院審理后僅支持了王某要求賠償火化費的訴請,判決某民宿店賠償王某損失1000元。
2024年11月16日12時許,萬寧女子王某牽著寵物狗在禮某新村路口散步時,寵物狗被某民宿員工陳某駕駛的旅游觀光車撞死。陳某撞死寵物狗后并未停車查看,而是直接離開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后,王某立即報警。同年12月28日,萬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5年2月19日,在火化完寵物狗后,王某將陳某及某民宿起訴至萬寧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shù)毓步还懿块T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某民宿店應對陳某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王某寵物狗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承擔該案100%的民事賠償責任。陳某在該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萬寧法院根據(jù)王某提出的賠償項目,認定其支出的火化費1000元有相應的票據(jù)支持,理應賠償。但王某主張的“超度”費3000元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且不是必要支出,因此不予支持。此外,王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狗死亡而遭受嚴重精神損害,故對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請求也不予支持。最終,萬寧法院判決某民宿店賠償王某損失1000元。
近日,海南省萬寧市發(fā)生了一起無牌觀光車撞死寵物狗逃逸的案件。狗的主人王某在將愛犬火化后,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火化費、“超度”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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