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的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最終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在上海也發(fā)生過類似案例,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后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余遺產同樣收歸國有。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后遺產該歸誰?能否盡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這些問題引發(fā)了網(wǎng)友熱議。在北京市民張女士的案例中,由于她未婚未育且父母均已去世,也沒有遺囑,遺產歸屬成為難題。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聲稱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給予生活照顧,盡到了扶養(yǎng)義務。法院通過走訪社區(qū)居委會了解情況后,判決100余萬元現(xiàn)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余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qū)民政局管理。
法官解釋,平時走親戚的行為不能視為對張女士的扶養(yǎng)行為,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參與遺產分配。至于錢款可以分配而房產卻被收歸國有的原因,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yè);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因此,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郭麗娜介紹,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民政部門在特定情形下?lián)芜z產管理人的新職能。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有的,將用于公益事業(yè),為社會困難群體和個人提供幫助,支持教育、科學、文化等領域。
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認為,不應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因為這會導致繼承變得無序,還可能造成旁系親屬未履行任何義務卻享有財產繼承權的情形。
另一個案例涉及北京的王老先生,他是某單位退休職工,生前沒有子女,父母兄弟也均已離世。王老先生患有精神疾病,單位一直派專人照料他的生活和就醫(yī),并支付大量費用。王老先生去世后,單位訴至法院,請求認定其遺產為無主財產,并將其名下銀行存款作為無主財產補償給單位。法院審理認為,單位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王老先生生前無子女、父母兄弟等近親屬均已離世的事實,因此不予支持單位的要求。
郭麗娜指出,單位應先確認遺產確為無主財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核實,應當發(fā)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此時,盡到扶養(yǎng)義務的單位可以向遺產管理人提出補償要求。
劉銘律師指出,目前法律對民政部門處理遺產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性,缺乏細節(jié)。當面臨復雜問題時,民政部門可能會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民政部門依法應把遺產用于公益事業(yè),但如何建立專有賬戶、處置房產、監(jiān)管資金流向等問題尚需進一步細化。
全國政協(xié)委員李學梅建議將“遺產管理師”認定為新職業(yè),并呼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盡快將“遺產管理師”納入職業(yè)分類大典。中華遺囑庫工作人員表示,提前訂立遺囑不僅能明確財產分配方式,還能有效減少后續(xù)糾紛和社會成本。劉銘律師也建議政府、社區(qū)等單位加大普法宣傳,讓人們形成“遺囑是實用工具”的共識,特別是基層機構應主動上門摸清老人情況,協(xié)助其訂立有效遺囑。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的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最終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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