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期間妻子溺亡男子起訴被駁 監(jiān)護缺失成爭議焦點!59歲的蔣巧云離家外出,跳進了附近公園的池塘。她在淺水區(qū)游了兩分鐘后,站起來向深水區(qū)走去,直至被水淹沒。蔣巧云是湖南衡陽的一名精神分裂癥患者,平常由其丈夫曾凡雄照管。她離家出事那天,曾凡雄被羈押在拘留所——衡陽縣公安局認定他收購了2臺被盜電機,對其行政拘留3日。
此事發(fā)生在2023年5月。因為自己被拘留以及妻子死亡一事,曾凡雄先后兩次把衡陽縣公安局告上法庭。2024年3月,衡陽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警方處罰曾凡雄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并違反法定程序,撤銷相關(guān)處罰決定,判衡陽縣公安局賠償被違法拘留的曾凡雄約1310元。此后的二審維持原判。
被拘留一案勝訴后,曾凡雄再次起訴衡陽縣公安局,他認為警方違法關(guān)押他導致其妻子失去監(jiān)護而意外死亡,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蔣巧云在丈夫被拘期間意外死亡,其直接原因是對她的照料缺失;其子在得知父親被拘留的情況下,負有監(jiān)護母親蔣巧云的法定義務(wù)。因此,蔣巧云的死亡與曾凡雄被違法拘留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法院駁回原告的行政賠償請求。2025年7月,衡陽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凡雄是衡陽市祁東縣人,年輕時曾務(wù)農(nóng)、打工。案發(fā)十多年前,他在縣城祁豐社區(qū)的自建房一樓開廢品收購店,起初收購廢紙、塑料等,后來主要收購電動機等廢舊機電產(chǎn)品。2023年5月25日,衡陽縣公安局關(guān)市派出所的民警來到祁東縣,將正在家中的曾凡雄帶走。原來,四個月前,曾凡雄收購了2臺電機——警方認定這2臺電機是一起盜竊案的“贓物”,系被犯罪嫌疑人從某礦業(yè)公司盜得。
59歲的蔣巧云離家外出,跳進了附近公園的池塘。她在淺水區(qū)游了兩分鐘后,站起來向深水區(qū)走去,直至被水淹沒。蔣巧云是湖南衡陽的一名精神分裂癥患者,平常由其丈夫曾凡雄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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