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羅保銘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間,羅保銘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yè)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商業(yè)合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億余元。
法院認為,羅保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羅保銘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羅保銘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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