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晚,60歲的尹某在上海浦東一公交車站旁追趕一名騎共享單車離去的女子時突然摔倒,九天后因心臟呼吸衰竭在醫(yī)院離世。這名女子是與他關系曖昧、時年35歲的孟某。
尹某的妻子與女兒將孟某告上法庭,指控其在與尹某一同離開聚會場所后,未盡到對醉酒者的護送義務,且在明知尹某醉酒的情況下騎車離去,放任其追趕,最終導致悲劇,索賠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法院指出,原告未能證明孟某存在違法行為或主觀過錯,也未能證明尹某的死亡與孟某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強調尹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
庭審中,原告尹某妻女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述了事發(fā)經過。2024年3月31日下午,尹某邀請孟某及多位朋友至浦東川沙某飯店聚餐,期間飲酒。飯后,眾人又前往KTV繼續(xù)聚會。尹某與孟某先行離開。被告與死者一同打車離開KTV,在妙境路新德路公交車站下車,并因分手事宜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不顧醉酒狀態(tài)下的尹某追趕,獨自騎行共享單車離去,導致尹某在追趕過程中摔倒。尹某隨后被120急救車送醫(yī),經9天搶救后不幸去世。原告方認為,孟某作為與尹某共同離開聚會場所的同行者,尤其在知曉尹某飲酒的情況下,負有將其安全送回家的義務。被告不但沒有將死者妥善送回家,還在途中發(fā)生爭執(zhí),明知死者處于醉酒狀態(tài),仍故意騎自行車離開,放任其追趕。尹某的妻女據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孟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包括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律師費共計54萬元,并另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對此,孟某承認,事發(fā)當天確與尹某一同就餐,但她強調:尹某意識清楚,能與出租車司機正常溝通,還主動提出提前下車走走。隨后,兩人在公交車站附近步行交談。后來我想騎共享單車回家,他挽留我,我們又散步了一段時間。最后我開著手機語音導航騎車離開,途中并未聽見,也沒有發(fā)現尹某摔倒的情況。孟某的代理人進一步表示,孟某并非聚餐的組織者,也未對尹某進行勸酒,在法律和事實上均無賠償義務。尹某摔倒乃至死亡,與孟某的行為無關。
法庭調查階段,浦東法院赴派出所調取了事發(fā)監(jiān)控。視頻顯示:當晚8點40分左右,尹某與孟某并肩步行、交談,隨后在公交車站停下,其間尹某有跟隨孟某的動作。約8點50分,孟某掃碼解鎖一輛共享單車騎行離開,尹某起步追趕,隨后倒地。醫(yī)院當晚10點出具的《病危通知書》顯示,尹某被診斷為“猝死(心源性可能),心肺復蘇后”。2024年4月9日,尹某因心臟呼吸衰竭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孟某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主張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后果,且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違法行為或主觀過錯,也未能證明尹某的死亡與被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特別回應了原告關于“被告未對醉酒者盡到護送義務”的主張,指出尹某的死亡原因并非喝酒,而是心源性猝死與后續(xù)呼吸衰竭。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判決書同時顯示,事發(fā)前尹某曾向孟某發(fā)送微信消息:“因為現在心里想的全是你”“小孟再一次的懇求你,給我最后一次機會好嗎?”結合雙方陳述及證據,法院認定兩人之間存在曖昧關系。在此需要指出,被告與有家室的尹某之間關系曖昧,實屬不該,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予以嚴肅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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