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一對老人在兒子離婚判決已下達但尚未生效時,因不知實情,立下《遺贈》將房產與存款贈與兒媳。兒媳在立遺囑數日后便將20萬元存款轉至個人賬戶。多年后老人一方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遺贈無效。法院審理認為,受遺贈人未告知婚姻關系即將解除的重大事實,導致老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且遺贈所附條件未能實現,故判決確認該《遺贈》無效。
陸某甲、梁某夫婦在兒子陸某乙與兒媳韋某的離婚訴訟一審判決送達后不久,于2015年8月19日立下《遺贈》,將名下房產及銀行存款贈與韋某。立遺贈后數日,韋某即以代理人身份將梁某存折中的20萬元轉入其個人賬戶。此后韋某遷出戶口,未盡贍養(yǎng)義務。2023年陸某甲病逝后,尚在人世的梁某另立遺囑撤銷對韋某的遺贈。因協(xié)商未果,梁某與陸某乙訴至法院。
法院依據行為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作出判決。法院指出,韋某有義務將婚姻關系即將解除的重大事實告知老人,但未能舉證證明已履行該義務。結合遺贈文中仍稱“我們兒媳”、見證人證言及梁某陳述,認定韋某未如實告知的可能性極高,此舉對老人處分財產的決定產生重大影響,導致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根據韋某陳述,老人遺贈目的在于讓她“不要走了”,這表明遺贈具有維持家庭關系、希望其繼續(xù)共同生活并提供照料的明確目的,實質屬于附條件的贈與。韋某離婚后并未與老人共同生活,導致遺贈所附前提條件無法實現,立遺囑人的目的已然落空。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決確認案涉《遺贈》無效。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有效的遺囑或遺贈既要形式合法,更要基于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本案中,受遺贈人未及時告知身份關系的重大變化,致使老人基于錯誤認知作出財產處分,該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要件。這既是對公民財產處分權的保障,也是對家庭誠信關系的維護。
陸某甲與梁某育有兒子陸某乙。兒子陸某乙與兒媳韋某于1997年登記結婚后,感情出現裂痕。2015年8月,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
2026-01-05 07:33:39老人不知兒子離婚誤將20萬元贈兒媳廣西南寧的陸某甲和梁某老兩口一輩子攢下房產和存款,希望家庭和睦安度晚年。2015年8月,他們立下《遺贈》,將所有財產贈給兒媳韋某,希望她能留在家里照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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