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鄭某與吳某的離婚糾紛。2024年3月1日,鄭某和吳某通過相親相識。3月3日,兩人在吳某老家見面。次日,他們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鄭某當(dāng)天通過現(xiàn)金和轉(zhuǎn)賬方式給付吳某20萬元彩禮。3月6日,兩人回到鄭某家所在的省份。然而,3月14日,吳某以旅游為由離開,并未返回。鄭某多次催促吳某回家共同生活,但吳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同年4月15日,吳某告知鄭某,由于雙方相識時間短,沒有感情基礎(chǔ),打算離婚。鄭某要求吳某返還彩禮未果后,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20萬元。法院審理認(rèn)為,婚姻應(yīng)以夫妻感情為基礎(chǔ),支持了鄭某的離婚請求,并判令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最高法指出,在“閃婚”情況下,如果彩禮接收方拒絕共同生活,另一方請求離婚并返還彩禮,法院應(yīng)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