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康與被害人管某雷結(jié)識并成為男女朋友后,因沉迷賭博向管某雷借款約29萬元,實際均用于賭博。管某雷多次提出分手并要求償還借款,但程某康拒絕。2022年4月11日20時許,程某康攜刀前往管某雷住處溝通分手事宜。過程中,他為發(fā)泄不滿情緒,連續(xù)捅刺管某雷頭面部、胸腹部等處十余刀,導(dǎo)致管某雷當場死亡。此外,他還捅刺了在場攔阻的陳某多刀,致其輕傷。
作案后,程某康丟棄手機逃離現(xiàn)場,藏匿于某小區(qū)居民樓樓頂。公安機關(guān)確定其藏匿地點后,布控包圍該居民樓。程某康得知被民警包圍,逃脫無望,從樓頂下至一樓配合抓捕,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審理中,程某康的辯護人提出程某康系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yīng)當構(gòu)成自首。然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guān)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法院認為,程某康在明知自己已被封鎖包圍、不具備逃跑條件的情況下配合抓捕,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依法不應(yīng)認定為自動投案,進而不屬于自首。程某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雖有坦白情節(jié),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程某康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等方面,依法作出裁判。
2022年10月19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程某康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2024年1月2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復(fù)核刑事裁定,依法核準被告人程某康死刑。
程某康故意殺人案近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庫中公布。2021年3月,程某康與管某雷成為男女朋友后,因沉迷賭博向管某雷借款約29萬元,實際用于賭博。管某雷多次提出分手并要求還款,但均遭拒絕
2026-02-02 19:44:13男子殺人后辯稱自首法院判了2024年5月,廚師梁某剛尾隨女同事曹某進入更衣區(qū)域。當曹某表示要關(guān)門更衣時,梁某剛不僅強行阻攔,還對她做出了親吻的性暗示表情
2026-01-13 10:34:36男子對同事做性暗示表情辯稱是嘟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