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微信公眾號“廣西高院”發(fā)布了一個案例,說明離婚后發(fā)現子女非親生,可以請求返還撫養(yǎng)費用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藍某與楊某從2001年開始自由戀愛,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未婚同居期間生有兩個女兒:藍某1和藍某2。雙方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婚后沒過幾年,雙方因感情不和選擇離婚。離婚后,藍某2一直隨藍某生活,由藍某撫養(yǎng)至今。過程中,藍某漸漸覺得藍某2并非自己親生,于是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經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排除了藍某是藍某2的生物學父親的可能性。藍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藍某2的撫養(yǎng)權、退還撫養(yǎng)費用并要求精神損失賠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可以認定藍某與藍某2無血緣關系,藍某對藍某2無法定撫養(yǎng)義務。因此,藍某請求藍某2由楊某撫養(yǎng),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返還撫養(yǎng)費問題,原告為藍某2所付出的撫養(yǎng)費應當由被告返還。參照本地區(qū)生活消費支出水平,酌定返還金額為40000元。此外,被告在與原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與他人發(fā)生關系致懷孕生下藍某2,并隱瞞該情況,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藍某2由楊某撫養(yǎng);楊某向藍某返還撫養(yǎng)費40000元;楊某向藍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駁回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體現。本案中,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并長期隱瞞該事實,導致原告誤將非親生子女作為婚生子女進行撫養(yǎn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條款,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重大過錯。這種隱瞞行為不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更直接導致原告產生重大誤解,在事實上形成欺詐性撫養(yǎng)關系。
本案判決體現了三個層面的法治價值:通過對過錯方的經濟制裁,實現矯正正義;維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補償實際經濟損失并撫慰精神創(chuàng)傷;發(fā)揮法律指引功能,通過典型案例確立裁判規(guī)則,向社會傳遞誠信履行婚姻義務的價值導向。此類案件的妥善處理具有深遠意義,既填補了法律適用中的具體標準空白,又與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制度、婦聯組織的家庭輔導機制形成治理合力,共同維護婚姻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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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07:55:40男子發(fā)現女兒非親生提出離婚離婚后發(fā)現孩子非親生時,可以通過親子鑒定確認親子關系。如果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且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可能會支持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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