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撿手機引發(fā)的糾紛。最終,撿到手機的被告當庭賠償原告失主3800元。
2025年3月16日晚,小陳在廣西陸川縣體育館散步時丟失了一部價值6000余元的華為手機。發(fā)現手機遺失后,她立即撥打自己的手機號,但連續(xù)撥打9次后手機被關機。隨后,小陳迅速掛失并啟動“丟失模式”鎖定手機,在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2500元酬謝金尋回手機。接下來的四個月里,小陳的華為賬號多次收到遺失手機開機的提示短信,但始終無人與她聯系。
根據網友建議,小陳數次嘗試通過遺失手機定位信息和開機時連接的Wi-Fi名稱查找信號源,但都因開機時間較短無法精確定位。7月18日12時38分,遺失手機再次開機,定位顯示位于陸川縣某小區(qū),并顯示了具體的Wi-Fi名稱。小陳立刻截圖并前往該小區(qū)逐樓逐層掃描Wi-Fi信號,最終在該小區(qū)某棟11樓找到信號源,隨即報警。
警方接警后來到定位地址的李某家。面對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機,但她認為自己保管了4個月,失主應付給她部分保管費。而此時,小陳發(fā)現手機已被強制恢復出廠設置,所存資料全部丟失。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小陳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2025年11月10日,案件在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占以及小陳主張的賠償項目是否合理合法。小陳提交的證據顯示,手機在李某占有期間曾被手動恢復出廠設置。此外,華為“丟失模式”記錄證明手機曾被多次開機,這與正常保管行為明顯不符。
法庭辯論結束后,主辦法官覃坤主持調解工作。鑒于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侵占,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小陳主張的部分損失如資料的無形價值、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舉證和法律適用層面存在難度。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當庭通過微信向小陳支付3800元賠償款。
法官指出,“拾得遺失物”中的法律誤區(qū)包括:撿到的東西并不自然歸拾得人所有,應返還權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保管期間負有妥善保管義務,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需承擔民事責任;索要報酬的前提是拾得人已主動履行返還義務;對于一般財產損失主張精神撫慰金,權利人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財產承載了特定的人格利益與情感價值,并且其損害已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
廣西陸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撿手機引發(fā)的糾紛。最終,撿到手機的被告當庭賠償原告失主3800元。2025年3月16日晚,小陳在廣西陸川縣體育館散步時丟失了一部價值6000余元的華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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