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動產登記比例不能直接作為分割依據(jù),那么李琳究竟應獲得多少?合議庭從多個核心維度進行了綜合考量。從房屋來源來看,該房產是劉亮父母老宅拆遷所得,劉亮當年僅11歲,對該房屋無任何貢獻,李琳更是毫無貢獻,若讓其拿走99%,意味著劉亮的父母作為這套房產的原產權人、價值最大的貢獻者,很可能喪失棲身之所。這對年邁的老人來說極不公平。
從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來看,雙方婚姻關系雖持續(xù)約三年半,但實際共同生活僅六個月左右,閃婚閃離,無婚禮,無共同子女,短短數(shù)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萬元房產,利益失衡明顯。從公平合理性來看,李琳年長劉亮13歲,從事房地產領域工作,社會經(jīng)驗豐富。在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時,她明知房屋來源,卻未與劉亮的父母做任何溝通,也未提醒劉亮慎重考慮。而劉亮的贈與雖有沖動成分,但也是出于對李琳及其女兒的善意。因善意行為導致離婚時遭受巨大損失顯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從雙方過錯來看,并無證據(jù)證明是一方過錯導致離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張。同時,合議庭也考慮到,劉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李琳的信賴利益損失,李琳為辦理房產變更繳納11.9萬余元稅費,且雙方共同生活六個月,這些在裁決時均應予以考慮。
長寧法院一審判決:案涉房產歸劉亮所有,劉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價款50萬元,李琳需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判決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其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為類案裁判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婚姻法歷經(jīng)修改,一直強調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礎,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同時,法律公平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在婚姻解體時亦會綜合考慮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閮荣浥c的本質是心意,不能演變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為婚姻的對價,這正是民法典倡導的價值導向,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近日,上海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引起廣泛關注。44歲的李琳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雙方剛分居三個月,因丈夫劉亮不同意離婚,且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判決不予離婚
2026-03-27 13:23:21女子閃婚又閃離要分割千萬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