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安的“入室搶嬰案”于24日二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曾小孩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這起案件發(fā)生在2006年,曾小孩等人經(jīng)過預(yù)謀,在只有老人看管的時間翻墻進入姜家,搶走8個月大的嬰兒小姜并轉(zhuǎn)賣。17年后,警方在100多公里外的山東濟寧找到了小姜。
去年,泰安中院一審判決主犯曾小孩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呂光東、王緒勇無期徒刑,為他們提供信息的姜家同村人袁永貴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20萬元。原告人和被告人都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二審宣判后,小姜和母親喬守芬到小姜爺爺?shù)膲炃凹腊?。喬守芬表示,希望翻開人生新的一頁。她認為,雖然17年后終于找到兒子,但沒有任何勝利可言。任何判罰都無法挽回時間,彌補傷害。她說:“只能說這一頁掀過去有個小小的欣慰,談不上滿意。即使說他們4個人都死刑,我和我孩子骨肉分離17年,我兒子在17年里受了很大的痛苦,這些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
小姜一家在原審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索賠677萬多元,二審維持賠償20萬元的判決。小姜的父母提出在尋親過程中支出了交通、住宿等費用,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審法院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予以支持的民事賠償范圍及酌情支持的20萬元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小姜一家的代理律師李圣表示,相對于民事賠償,他們更看重刑事部分的判決。二審判決對小姜父母是一個心靈撫慰,對尋親的群體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對犯罪分子也能起到震懾作用,希望有良好的法制效果。
裁定書提到,主犯曾小孩歸案后拒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其二審期間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查證不屬實,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
山東“入室搶嬰案”出現(xiàn)新進展。11月16日,被害人代理律師李圣透露,該案四名被告人中已有兩人提起上訴。主犯曾某孩認為一審量刑過重,要求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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