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處理了一起“購車返租”詐騙案。犯罪分子打著“日結(jié)報酬1.5萬到15萬元,征信好就能辦,月供不用還”的旗號,騙取了來自全國各地的220多名被害人共計9700余萬元。最終,被告單位上海某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罰金;被告人史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其他幾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不同刑期和罰金。
在上海工作的張先生是其中一名被害人。他在一個兼職微信群看到一則高薪招聘信息,聲稱只需幫忙辦理貸款購車,便可輕松日入過萬,且所有月供由公司負(fù)責(zé)。抱著試一試的心態(tài),張先生聯(lián)系了發(fā)布人并被拉進(jìn)了一個微信群。群里一個自稱為陳某某的客服介紹了“購車返租”模式:以張先生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用于購買公司的新能源車,隨后將車租給公司運營。公司不僅承諾償還全部月供,還會一次性支付一筆1.5萬至2.3萬元不等的“車輛殘值費”作為報酬。在簡單詢問張先生的社保繳納情況和征信記錄后,對方邀請他線下面談。
見面后,陳某某確認(rèn)了張先生的貸款資質(zhì),并給出了兩個收益選擇。一種是5年后把車拿回去,每個月只能拿一些利潤;另一種是不拿車,一次性獲得1.5萬元至2.3萬元不等的“殘值費”。陳某某再次強調(diào),所有的銀行貸款本息均由公司償還。隨后,陳某某向張先生介紹了專門幫助其進(jìn)行貸款的中介夏某某。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張先生在不同銀行辦理了3筆貸款,共55萬元。貸款到賬后,張先生立即將錢轉(zhuǎn)到了夏某某指定的賬戶,并與上海某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和一份車輛租賃合同。當(dāng)天,張先生就拿到了6萬元“殘值費”。
此后數(shù)月,張先生接連簽署多份合同,累計拿到近40萬元傭金。2024年1月,在對方“買10輛車以上收益更高”的誘惑下,他甚至辦理了360萬元的房屋抵押貸款,一口氣簽下18輛車的購車、租賃合同。直到2024年9月,對方開始拖欠銀行月供,直至徹底失聯(lián)。張先生這才驚醒,自己背負(fù)的近500萬元貸款成了無法擺脫的巨額債務(wù)。他立刻前往派出所報警,一個涉及全國220多名被害人的犯罪團伙逐漸浮出水面。
經(jīng)調(diào)查,上海某電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史某某從2021年起嘗試車貸返租模式,初期尚能真實購車、按時還款。2022年底,由于公司資金鏈瀕臨斷裂,以史某某為首的公司管理層在明知公司持續(xù)虧損、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拋棄真實經(jīng)營邏輯,將“購車返租”變成純粹的集資工具。史某某雇傭中介在各大兼職群、朋友圈廣泛發(fā)布“無需還款、白拿高傭”的廣告,吸引像張先生這樣有良好征信、渴望快錢的群體。客戶以裝修、消費等各種名義貸出的款項,一到賬便立即轉(zhuǎn)入涉案公司賬戶。
表面上簽訂購車、返租兩份合同,承諾代為償還月供、支付殘值傭金,實則大部分資金并未用于購車,而是被用于填補公司虧損、支付中介提成、償還舊債,是一個典型的“龐氏騙局”??蛻糁魂P(guān)心傭金,公司只關(guān)心資金。所謂的貸款買車、返租等只是募集資金的手段。從投資人獲利的角度看,其拿到的一次性傭金為其收益,每月由某電公司承諾的歸還銀行貸款視為承諾保本,且對于投資人來說,還有一輛車作為保障,本質(zhì)上是一種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
由于資金流向廣、被害人數(shù)多、涉案金額大,辦案團隊全面調(diào)取上百名投資人提供的相關(guān)合同、轉(zhuǎn)賬記錄,業(yè)務(wù)員記錄的相關(guān)臺賬,以及涉案公司及史某某等人的資金流水,最終準(zhǔn)確認(rèn)定上海某電公司總體吸收金額9700余萬元,造成被害人損失64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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