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考試是公安交管部門舉辦的國家考試,旨在檢驗駕駛?cè)说慕煌ò踩R和駕駛技能,也是預(yù)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然而,有人卻以“花錢包過”、“不過包退”為名組織考試作弊并從中非法牟利。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一名男子因組織考試作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25年9月至10月期間,肖某購買了微型攝像頭、微型耳機、信號接收器等作弊工具,先后三次組織陳某、劉某攜帶這些工具進入武穴市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場考試。肖某擔(dān)心被公安機關(guān)發(fā)現(xiàn),于是讓張某(另案處理)收取陳某、劉某的考試費用共1.1萬元。由于陳某未通過考試,費用已退還,肖某實際獲利5000元。
具體來說,2025年9月19日,肖某將兩個白色信號接收器藏到陳某鞋內(nèi)、微型攝像頭藏于陳某手臂護腕中、微型耳機藏到陳某耳朵內(nèi)。陳某攜帶這些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場考試,但因作弊工具故障,肖某未能給陳某提供考試答案,導(dǎo)致陳某未通過本次考試。同年9月26日,肖某再次使用同樣的設(shè)備和方法,組織劉某攜帶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場考試。這次,肖某成功給劉某提供了考試答案,劉某通過了考試。10月10日,肖某再次組織陳某攜帶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場考試,但因陳某作弊時神色異常,被現(xiàn)場監(jiān)考民警當場查獲,陳某未通過此次考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肖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多次組織考試作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應(yīng)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鑒于肖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肖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此有規(guī)定外,《公安部令第123號》也明確,在駕駛證考試中有作弊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的,通過的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同時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申請人一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交警表示,駕考作弊不僅破壞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更暴露了駕駛?cè)说〉陌踩庾R和缺失的法律觀念。僥幸取得駕駛證無異于給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隱患,極易成為威脅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馬路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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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17:346人兜售網(wǎng)約車作弊神器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