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焦點三,法院指出,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在食品藥品領域,即使購買者“知假買假”,其懲罰性賠償訴求也應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予以審查。那么,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法院結合案情分析認為,案涉產品宣傳“一袋可減25斤左右”,作為普通消費者,購買一袋就能達到自己想要的減肥效果。同時,結合尹某某自述的體重84公斤,法院酌情認定其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1袋產品。因此,懲罰性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應為1袋產品的價格498元,而非全部貨款1992元。
最終,西夏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楊某退還尹某某貨款1992元;并支付賠償金4980元(即498元的十倍);駁回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案件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