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鄭州一名女子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后,沒有主動尋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機關,而是因為手機設有密碼無法解鎖,直接將手機丟棄在路邊草叢中,導致這部手機徹底無法找回。失主無奈之下將撿拾者訴至法院。最終,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女子賠償失主經濟損失6000元,為“拾金不昧”這一傳統(tǒng)美德明確了法律底線。
小杰是鄭州市的一名高三學生。去年7月,他的母親花7700多元為他購置了一部新手機。今年3月,小杰在夜間騎車時不慎將手機遺失,發(fā)現(xiàn)后嘗試撥打電話時,手機已關機。焦急的他當即報警。民警調取監(jiān)控后發(fā)現(xiàn),手機被路人元某撿走。根據派出所接處警登記簿中的記錄,在民警聯(lián)系上元某后,元某承認自己撿到手機,但表示因為手機有密碼解不開,隨手扔進了路邊草叢。由于丟棄地點是監(jiān)控死角,民警多方尋找也沒能找回手機。小杰隨后起訴元某,要求賠償。
小杰認為元某不僅讓他丟了手機,還耽誤了訓練,導致體考改期,給他帶來了精神壓力。因此,他起訴要求元某賠償共計9000元,其中包括手機損失和這些間接損失。小杰是一名體育生,他主張手機丟失除了給他造成財產損失,還帶來訓練被耽誤、體考被迫改期等影響。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元某一開始不認可賠償,庭審時的說法也反復變化。她最初沒有提到手機有問題,后來在法官提醒虛假陳述的后果后改口說,撿拾手機時手機發(fā)燙,電池鼓包,怕爆炸才扔掉。但她這個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與民警處警記錄也不一致,因此法院未采信元某的辯解。
民法典規(guī)定,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對遺失物品不能故意損毀、丟棄。法院主要依據兩份關鍵證據作出判斷:一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簿,這是民警調查后依法制作的,元某當時明確說撿了手機,有密碼就扔草叢了,這個陳述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元某庭審中的說法反復矛盾,結合她把手機扔到草叢的行為,綜合判斷,她就是故意丟棄,而不是無意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