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表示,案發(fā)當天天氣良好,視野清晰,如果董某能夠安全駕駛,及時注意前方路況,完全可以及時調整車道,避免事故發(fā)生。事發(fā)后,董某在保險賠償之外,對死者和傷者及其家屬進行了賠償,并獲得書面諒解。檢察機關認為,董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董某不起訴。2025年11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依法吊銷董某的機動車駕駛證。
檢察官提醒,輔助駕駛功能不是萬能的,駕駛員是車輛行駛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一旦開啟智能輔助,駕駛員可能會誤認為智能輔助能夠代替自己進行駕駛,從而放棄作為安全駕駛第一責任人的定位,進行一些分心行為,甚至看視頻等不安全動作。無論何時,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仍然是駕駛員,出了事故也應由駕駛員承擔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