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同居兩年轉賬32萬分手索還被駁 僅憑轉賬記錄法院不支持。戀愛時的轉賬,在分手后是否能夠要回來?上海國創(chuàng)(蘇州)律師事務所的顧成軍律師表示,僅憑轉賬記錄,法院通常不會支持。
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感情深厚,轉賬被視為“愛的供養(yǎng)”。然而一旦分手,這些轉賬就可能變成“欠債還錢”的爭議點。在蘇州,很多情侶分手后都會遇到這種經(jīng)濟糾紛: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這筆錢還能追回嗎?
實際情況可能出乎意料: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是借款,法院很可能會駁回請求。
例如,上海的韓某與郭某曾是戀人,同居兩年。分手后,韓某拿出32萬余元的轉賬記錄,要求郭某還錢,聲稱這是“借款”。但郭某辯稱,這筆錢是共同生活開銷、贈與,或者是對她裝修房屋和付出勞務的補償,并非借款。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借貸合意(雙方同意借錢)和款項交付(錢已轉過去)。韓某雖然提供了轉賬記錄,但沒有借條、欠條或微信聊天記錄中明確表示“這是借款”、“我會還你”等證據(jù)。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韓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戀愛同居期間,經(jīng)濟往來常常交織著情感、共同生活、贈與等多種因素,財產(chǎn)界限容易模糊。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會充分考慮親密關系的特殊性,審慎區(qū)分轉賬的法律性質。借貸關系的關鍵在于雙方對“借”與“還”的合意。如果只有轉賬記錄而無法證明對方承諾還款,法院不能僅憑轉賬流水認定借貸關系。
蘇州普法君提醒,戀愛時的轉賬可能是“愛”,但分手后則可能變成“債”。為了避免人財兩空,建議雙方在發(fā)生大額經(jīng)濟往來時,通過書面協(xié)議或清晰的聊天記錄等方式,明確款項性質(如是否屬于借款、贈與或共同投資等)。這不僅是對自己財產(chǎn)權益的保護,也是理性處理情感關系的重要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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