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苛刻考勤判賠員工10.8萬 監(jiān)控“摸魚”引發(fā)爭議。在工位上低頭看一眼手機、遲開了8分鐘電腦、跟同事說了4分鐘話……這些幾乎每個打工人都經歷過的日常,竟然成了公司直接開除員工的“鐵證”。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二審判決:公司憑監(jiān)控片段“突襲式”開除員工屬于違法,判令公司支付賠償金10.8萬元。
技術工程師小林在公司工作了4年多。2025年1月,因駐外項目結束,她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處于自主學習、等待新任務的“空檔期”。她每天按時上下班,主動做調研并匯報進展。
然而,2025年2月13日下午5點多,一張《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毫無征兆地砸到了她頭上——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將她當場解聘,要求必須在1小時內完成全部離職手續(xù)。
小林懵了。直到對簿公堂,公司才拿出他們的“秘密武器”:十幾段沒有聲音的監(jiān)控視頻。
公司眼中的“摸魚罪證”包括:
- 1月17日:離座9分鐘,看手機,和同事說話4分鐘。 - 1月23日:離座15分鐘,上下午跟同事聊天各15分鐘,提前3分鐘收拾東西。 - 1月24日:延后8分鐘開啟電腦,查看手機。 - 1月26日:離座14分鐘,看手機,提前4分鐘離開工位。 - 2月5日:電腦黑屏靜置28分鐘,提前4分鐘離開工位。
公司掏出《員工手冊》:上班從事無關活動超3次,或30天內擅自離崗超3次就是嚴重違紀,公司開除天經地義!
面對公司用監(jiān)控放大鏡找出來的“罪狀”,小林在法庭一一反駁:
關于提前幾分鐘離崗:她的辦公室在4樓,打卡簽退在1樓。她提早4分鐘去等電梯、下班準時打卡,這叫早退?
關于離座與說話:離開工位是上廁所、喝水等基本生理需求;和同事說話是正常工作交流;看手機是為了查看競品和工作微信,監(jiān)控憑什么說她是“劃水”?
關于突襲開除:在職4年多她沒有任何違紀記錄。公司從未對她進行過任何提醒、警告或核實,直接用監(jiān)控片段“定罪”搞突襲,這不是違法是什么?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從實體、程序、合理性三個方面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全面審查,最終認定其構成違法解除。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負有嚴格且充分的舉證責任。本案中,監(jiān)控視頻顯示的看手機、交談、短暫離崗等行為,持續(xù)時間短、頻次低。結合小林系技術工程師,其從事競品調研需要使用手機瀏覽頁面,就工作內容與同事進行溝通亦屬正常,即使她在短時間內確實存在與工作無關的行為,也不宜直接認定為“嚴重違紀”。企業(yè)在行使經營管理權的同時,應尊重勞動者作為自然人的基本需求與人格尊嚴。勞動者難以在全天候工作時間內保持無間斷的高度專注狀態(tài),短暫的放松、與同事的交流、起身活動等,屬于正常的生理與心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疲勞并維持后續(xù)工作效率。用人單位通過規(guī)章制度要求勞動者完全排除工作時間內的此類合理需求,既缺乏現(xiàn)實可行性,也有違勞動法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取向。
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負有審慎調查、充分告知、聽取申辯的義務。本案中,公司在解聘前未就監(jiān)控視頻反映的問題向小林進行核實、提醒或警告,在她接到解除通知書后詢問違紀事由時亦未作出回應?!安桓嬷?、不核實”“先解聘、后舉證”的做法,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基本要求。
勞動關系兼具人身性與協(xié)作性,其存續(xù)有賴于雙方的良性溝通與互信。即使公司主張小林的“摸魚”及早退等情況屬實,對于此類輕微行為,公司理應及時提醒并給予改正機會,或者通過警告、批評等較輕措施予以處理,以體現(xiàn)過罰相當原則。若小林經提示后仍不改正,再考慮相應管理措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既缺乏充分的合理依據(jù),也有違用人單位應盡的善意管理義務。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買單——賠償小林10.8萬元!
本案二審法官劉懿在判決后留下了令人深思的寄語:數(shù)字化監(jiān)控可以優(yōu)化管理,但不能成為處置員工的唯一依據(jù)。技術能記錄外在行為,卻無法評判主觀動機。企業(yè)試圖通過不間斷監(jiān)控,把員工死死固定在工位上,既不現(xiàn)實,法律也絕不贊同!對于情節(jié)輕微、頻次不高的行為,批評、警告等柔性管理手段足以實現(xiàn)規(guī)范目的,動輒解除勞動合同反而損害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與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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