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上世紀80年代的中國法學尚顯幼稚。如,法學討論的幾乎都是法學和法律實踐的ABC問題,諸如什么是法、原始社會有沒有法、法律有沒有繼承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是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平等。法學還沒有形成自己獨立的概念、范疇體系,法學與其他學科的對話能力很差,法學界也幾乎沒有實質性的學術批判。像我們1982年出國留學的時候,當時國外根本不知道中國有什么自己的法學理論。
可以說,如何擺脫“法學幼稚論”,讓法學取得獨立自主的地位,是當時法學界普遍思考的時代性課題。
記者:中國法學是如何從“階級斗爭之學”一步步轉換為“權利義務之學”的?
張文顯:自從蘇聯(lián)法學引進中國之后,法學界一直把階級性作為法學的基石,法學淪為“階級斗爭之學”“無產階級專政之學”。到上世紀80年代中期,這種法學理論既不符合改革開放以后的中國國情,也不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更不適應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時代需要。因而,破除階級斗爭范式、重構法學理論體系的任務便被提上了日程。
上世紀80年代中期,我們就提出要研究法學的基本范疇。我在1987年出版的第一本個人專著《當代西方法哲學》,便是按照法哲學范疇體系的邏輯構建的,囊括了法律的概念和作用、法律與道德、權利和義務、守法和違法、責任和懲罰、法律與正義、法律與自由、法律與效益等范疇概念。1988年,我主持編寫的東北高校通用教材《法的一般理論》,也對權利、義務、法規(guī)范、法體系、法關系、法責任等一系列基本范疇進行了分析。
憑著對改革開放新時期的直覺、對法學理論困境的探索和對法學范疇研究的心得,我形成了召開一個全國性法學基本范疇研討會的想法。1988年,在吉林大學法律系和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支持下,一場“全國法學基本范疇研討會”應運而生。在這次會議上,與會學者形成了一個共識——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范疇重構法學理論體系。與會者還提出了“法應當以權利為本位”“法學應是權利之學”等重要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