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吉林省某基層法院劉某某與當事人不正當接觸交往案例
簡要案情
2017年10月,劉某某以個人購房為由向一名當事人借款,當時未約定具體借款金額、還款期限,亦未出具書面借據(jù)。此后,劉某某多次從當事人銀行卡中提取現(xiàn)金共計27.7萬元,用于個人消費。后來,劉某某將銀行卡還給當事人,向其出具本息共計30萬元的書面欠條,并于2020年9月歸還所欠款項。
處理情況
2022年3月,劉某某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調(diào)整處理。
評析意見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嚴禁司法人員“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劉某某接受當事人銀行卡并從中提取現(xiàn)金用于個人消費,雖然出具欠條并歸還借款,但其行為同樣違反“三個規(guī)定”,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典型問題,依規(guī)依紀應當受到處理處分。
案例六
北京市某基層法院6名干警不如實記錄報告他人過問案件情況案例
簡要案情
2011年至2018年,北京市某基層法院姚某某為他人的訴訟、執(zhí)行等案件,向有關承辦法官打招呼、過問案件辦理情況,并收受請托人給予的錢款。2021年9月,姚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查辦姚某某案件過程中,倒查發(fā)現(xiàn)姚某某曾向該院張某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某、韓某某等6名干警過問相關案件辦理情況。上述6名干警雖然沒有按照姚某某意圖違規(guī)辦案,但未如實記錄報告姚某某過問案件情況。
處理情況
2022年9月,張某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某、韓某某等6名干警,因不如實記錄報告他人過問案件情況,被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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